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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降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05-25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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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降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问:参加降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投保对象有哪些?

答:当年参加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问:投保保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7年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以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病发生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以及个人负担等因素,适时调整保费标准。

问:投保保费的筹集途径是什么?

答: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累计结余资金中划出,不增加参保个人和财政额外负担。

问:投保后的保障时间和范围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投保后的保障时间是从参保当年11日至1231日。

保障范围是单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应由个人负担的全部医疗费用(不包括营养、保健、陪护、美容、特需医疗服务等费用)。

问:投保后的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投保后,报销起付标准是参保年度内单次住院治疗(包括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6000元。

报销比例是参保年度内单次住院治疗(包括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0%。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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