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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12-29 1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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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的政策解读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

答:当前我国经济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均有显著增强,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使参保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增强参保失业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对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办法。根据工作要求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我区制定出台了《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问:提高后我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如何计算?

答:2016年起,我区已经按照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模式实施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执行,不存在地区差异。根据新出台的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问: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否还会提高?

答:我区将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的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

问:我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进行调整?

答:我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政策文件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80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三)我区将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

我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缜密实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配合,做好基金保障与安排,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二)提高服务能力,规范服务流程,确保基金安全。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费征收,规范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监管,提高基金预决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完善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81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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