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问:《通知》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
问:什么是就业扶贫车间?
答:就业扶贫车间是指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设置在乡镇(村)、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养殖等生产活动或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加工点,分为利用乡镇(村)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厂房式扶贫车间和分散加工的居家式扶贫车间。
问: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认定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需满足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
问:申请认定就业扶贫车间的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向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盖章确认,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花名册送同级扶贫办进行确认。经评审合格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并联合同级财政局、扶贫办授予“XX县(市、区)就业扶贫车间”牌匾或相关标识。
问:申请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后有什么奖励措施?
答:经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合同级财政局、扶贫办授予“XX县(市、区)就业扶贫车间”牌匾或相关标识。同时,就业扶贫车间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给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问:如何证明贫困劳动力1年内在就业扶贫车间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领取劳动报酬不低于6000元?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需先在申请车间认定时提供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体现约定的劳动时间。同时,在申请补贴时,还需提供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表原件(备核)和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体现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总数。
政策文件原文:
办公室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
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8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精神,加快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
就业扶贫车间是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主要设置在乡镇(村),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养殖等生产活动或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加工点。就业扶贫车间主要包括利用乡镇(村)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厂房式扶贫车间和分散加工的居家式扶贫车间等模式。
(一)就业扶贫车间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1.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吸纳5名以上(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2.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建立承揽关系,委托5名以上(含)贫困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申请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就业扶贫车间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核)、复印件;
2.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备核)、复印件,如属利用闲置土地或建筑开办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有关证明;
3.厂房内、外景照片2张;
4.《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附件1)2份;
5.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原件(备核)、复印件及《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附件2,下同)。
(三)就业扶贫车间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评审授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花名册送同级扶贫办进行确认。经评审合格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并联合同级财政局、扶贫办授予“XX县(市、区)就业扶贫车间”牌匾或相关标识。
二、扶持政策
就业扶贫车间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给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奖补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就业扶贫车间申报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应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就业扶贫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3);
(二)《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附件4);
(五)为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扶贫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拨付奖补资金并告知理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管理并受理相关补贴申报工作,扶贫办负责审核确认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的建档立卡身份,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政策所需资金。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对所授牌的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情况进行考评;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就业扶贫车间加强安全运行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防火防爆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投诉且经查实仍未整改的,应取消其就业扶贫车间资格,收回牌匾或相关标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就业扶贫车间认定情况及吸纳就业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就业扶贫车间的补贴措施,鼓励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引导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实现“造血式”脱贫。
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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