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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风行动手册(六、权益维护)

  • 发布时间:2019-11-27 16:0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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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维护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使自身的工资、社会保险、人身安全健康等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劳动者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或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三)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三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劳动者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或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或者因支付的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哪些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和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和举报。可以投诉和举报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劳动者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8.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如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明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六)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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