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精神,按照国家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1.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
2.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
3.除实行评聘结合的系列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8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规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二)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及程序
1.无职称申报应符合自治区无职称申报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无职称申报限于副高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实施。
2.破格申报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为破学历或资历,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3.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无职称和破格审批的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应严格把握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按规定需提供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广西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2.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渠道申报,不得同时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相应评委会申报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的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就驻桂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方可申报。
4.外省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申报人所属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委托材料,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推荐到广西相应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区内各地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本地区(部门)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6.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同一年度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程序与材料
1.个人信息
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2.学历证书材料
体制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学历真实性由单位负责核实;非公领域参评人员,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参评人员不再提供学历证书相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学历证书编号等查询证书的基本信息在学信网上予以核实;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参评人员,则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证书材料
申报各级职称人员,其持有的下一级职称证书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在线审验通过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参评人员,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证书的基本信息;若下一级职称证书属所参评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颁发的,也不需要提供证书材料,只需提供文号和证书基本信息。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予以提供。
4.继续教育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2019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各高级评委会材料申报时间截止前,人社部门未组织开展的除外)。由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公需科目无需提供纸质证明。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应提供合格相关材料。
5.辅助材料
(1)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清单,如申报所在地域能够实现社保数据共享的评委会,可不提供社保证明,否则应予以提供;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材料,明确单位性质。
(2)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申报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3)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如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相关关联材料无法查询,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三)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对应评审条件和评审工作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优化整合,对同一单位需出具多项证明的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应列出申报材料清单及“一票否决”条件清单,并列入部署文中一并印发,材料清单应明确完整,不得要求申报人员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三、审核推荐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各单位(部门)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并予以查询核实,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核实结果,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将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各单位(部门)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4.各单位(部门)应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各单位(部门)应在审议前组织面试答辩,在审议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并如实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单位审议推荐人员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
(二)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查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材料审核履职情况、申报材料量化指标和“一票否决”等情况,严禁将不符合评审条件及申报程序不完整、不规范的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
2.各级职改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在各级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职改部门核实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取消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标准要求
各系列应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及时修改完善评审条件。2019年未启用新条件的,应结合本系列实际,在年度部署文中就本系列评审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部分与桂人社发〔2017〕35号文不一致的内容以及评审条件中需要调整的地方予以明确。
(二)加强评委库建设
1.各高级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按照《关于做好全区高级职称评审第一层次专家库评审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7〕62号)和《关于加强我区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7〕64号)有关要求进行及时更新和调整。
2. 各高级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教育,强化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
(三)继续实行自行设置职称评审通过率的管理模式。除评聘结合的系列外,各高级评委会区分事业单位和企业参评人员自行设置评审通过率,通过率须在评审前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根据各系列(行业、单位)实际参照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设置模式执行。
(四)评审时间安排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详见附件1。
2.请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根据评审进度,及时研究确定本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于6月20日前连同将本系列评审部署文件报送自治区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gxzgb2017@163.com),并通过在本单位网站发布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
3.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与高级职称评审时间有效衔接。
(五)评审方式及报批
1.在部分系列继续实行交叉评审。自治区职改办统筹安排有独立评审权的设区市做好相关系列高级职称交叉评审工作。各市、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可结合本地、本系列评审特点,在中初级评审中,探索异地交叉评审等评审组织方式,使职称评审更为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
2.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对于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释等应报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资格名称应严格按照人社部规定的系列和资格名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进行评审。
(六)评审结果的审核报送及审批
1.各高级评审委员会所属相应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做好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复核和评审结果公示工作。在本系列(行业、单位)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成并组织审核无误后,相关市、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及时将评审结果以本市、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名义对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按《关于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管理及评审情况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职改办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实行职称评审结果随报随批制度。各系列(行业、单位)科学合理安排评审时间,及时上报评审结果,实行即报即批。
3.各市、自治区各部门、完成中初级职称审批程序后,应及时填写《2019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2),于2020年1月底前将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职改办邮箱:gxzgb2017@163.com。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职称信息化问题
1.职称信息化提质增效。对原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现职称申报评审网络化。逐步实现专家库管理抽取、评审结果复核、评委会评审申请报批、评审结果批复及评审表、职称证书打印网络化。
2.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强化职称证书监管。全区推行高中初级职称电子证书,统一制作证书式样。高级职称电子证书与网络化评审系统、职称公共服务系统相衔接,评审批复、重新确认、职称认定等程序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个人及有关单位可自行打印,实现发证提速、监管加强及使用便利的目的。中初级职称电子证书可依托网络化评审等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打印,也可形成数据后通过自治区信息系统生成打印。
(二)关于证书注册验证问题
1.继续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线审验,尚未进行在线审验的请登录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进行在线审验。
2.中初级证书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原则,由证书授予部门自行开展审验。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纪律要求
职称评审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社会关注度、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探索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托职称评审网络化系统加大对弄虚作假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职称评审中的申报人员材料造假、单位及各级审核、评审把关不严,出现严重失误的,或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各级人社、职改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妥善处理职称评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