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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5号)

  • 发布时间:2019-07-01 17:2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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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55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吸收、消化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或总结;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具备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与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 ,或2项以上市(厅)级,或3项以上县(处)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地方标准(规程)或自治区、市级环境规划、管理政策、法规等制定与编写,或2项以上重大项目的计划方案编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开发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2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环境保护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项目2项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环境监察专项工作。

(六)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环境信息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或主持2项市(厅)级以上环境信息技术项目研究开发,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并得到实际应用。

(七)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项目研究;或主持2项市(厅)级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项目研究;或主持3项以上县(处)级生态环境管理项目研究。

二、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单位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文件编写或修订,并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单位认证。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市(厅)及以上综合性环境报告、规划、方案的制定。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2次以上省(部)级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2项以上市(厅)级环境监控、环境统计、区域/流域或跨地级市环境应急演练、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环境自动监测、环境预警预报等技术项目。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国家或2项以上地方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开发应用2项以上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获得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三、从事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2项以上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控、环境信息系统等工程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建设等工作的全过程,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大型企业较复杂环境保护技术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施运行、维护,能解决治理污染过程中重要的技术难题,并获得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开发2项以上或引进、推广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3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技术评估工作、环境监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环保工程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编制等环境咨询项目的全过程,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复或验收。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制定1项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印发(发布)实施的环境规范性文件(含法规、规章、标准)、规划、技术政策等。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科学技术奖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广西重要技术标准奖1项以上。

三、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收录2篇以上(不含EI会议论文)或SCI收录1篇以上;或以主持人成功申报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

四、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成绩,获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主要完成人)。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或市级环境规划、环境法规、技术政策等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或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2项以上,并被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环保技术开发、应用,解决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实施后取得显著环境效益,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环保科研项目或环保工程项目的技术文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完成(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环保工程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八、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质量报告书等环境管理项目3项以上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5项以上,或完成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环境咨询项目6项以上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10项以上。

九、主持1项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的研究、设计、开发、研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十、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废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与综合利用、噪声控制工程或环境监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辐射防护工程、环境信息、环境网络系统建设、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预警预报工程建设、海洋污染防治工程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任务,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或作为技术骨干,连续2年负责大型以上企业污染治理工程的设施运行、维护,保持其良好的状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市(厅)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在市级以下单位和企业的人员,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1项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环保科研项目或环保工程项目的技术文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或完成(组织实施)1项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完成编著50%或不少于3万字)。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以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交流证明)。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专项技术报告、项目技术(工艺)工作总结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证明。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七名,或二等奖前五名,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前五名,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三、专业技术(技能)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主要完成人)。

四、在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附录相关词语解释

 

一、从事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与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环境标准制定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环保技术信息开发、自然生态保护及生态环境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环境监测分析、环境辐射监测、监测技术开发、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环保监测分析仪器设备操作、环境应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环境工程设计与可行性研究、环境工程施工与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估、环保验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服务、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认证、环保设施运维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主持人:指负责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实际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的人员。

五、主要完成人:指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如果有证书的,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对于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指排名前七位的人员;对于广西重要技术标准奖,指获奖的标准文本中的起草人排名前七位的人员。

六、技术骨干:主要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研究的负责人。

七、凡冠有“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八、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九、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指环境保护领域科研、工程、咨询、监测、核与辐射、生态等项目,包括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级、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分别属于国家、省(部)级、市级、县级项目。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十一、项目全过程:包括项目的方案调研论证、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调试验收、报告编写等。

十二、鉴定(验收)认可:指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或验收等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应证明材料。

十三、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指本专业领域中起关键性作用的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十四、科学技术奖:指国家级、省(部)级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别贡献奖等。

十五、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

十六、广西重要技术标准奖: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重要技术标准奖项。

十七、科研、成果、奖励等其他等级划分:生态环境部及国家其它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属于省(部)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其它厅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属于市(厅)级。

十八、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十九、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学术期刊必须有CN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二十、EI论文:指被《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收录并刊登的论文。

二十一、SCI论文: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ntific Citation Index,简称SCI)收录并刊登的论文。

二十二、专业期刊:是指取得CN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每年不少于4期)。

二十三、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包括全国或省(部)级或市(厅)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领域各专业或专项技术(技能)竞赛。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及时学习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结合技术工作实际公开发表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或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或总结;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大专学历或中专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学历(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省(部)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或2项以上县(处)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参与项目报告书编写,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实验室能力验证1次以上,结果为满意。

三、参加1项以上环境调查、环境咨询、项目评审、环境保护工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调查和处置、环境监测(环境自动监测、环境预警预报)等项目,并能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

四、参加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设计、研究和开发,或参加1项以上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环境规划、环境质量报告等的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二、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三、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成绩,获市(厅)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县(处)级三等奖2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市(厅)级以上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环境规划等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或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1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环境质量报告书等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2项以上或由地市级审批的项目3项以上,或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4项以上或由地市级审批的项目6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环保科研、环保技术开发、应用,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编制1项以上市(厅)级环保科研项目或环保项目的技术文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或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论文被省级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2篇以上。

二、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独立撰写专业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市(厅)级以上荣誉或专业技术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

三、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成绩,获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县(处)级二等奖2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附录相关词语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指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研、工程、咨询、监测、核与辐射、生态等项目,包括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项目。

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级、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分别属于国家、省(部)级、市级、县级项目。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四、项目全过程:包括项目方案调研论证、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调试验收、报告编写等。

五、鉴定(验收)认可:指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或验收等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应证明材料。

六、主持人:指负责项目(课题)全面工作,实际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的人员。

七、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排名前3位),等级额定获奖人员(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技术骨干:主要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研究的负责人。

九、较复杂技术问题:指本专业领域中起关键性作用的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十、科学技术奖:主要指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

十一、市(厅)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指由地市级人民政府设立、地市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

十二、科研、成果、奖励等其他等级划分:生态环境部及其它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属于省(部)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其他厅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属于市(厅)级,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属于县(处)级。

十三、专业期刊:是指取得CN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论文集、增刊、手册、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十三、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包括全国或省(部)级、市(厅)及县(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全过程各个环节或生态环境领域各专业或专项技术(技能)竞赛。

十四、专业技术专家荣誉称号:在本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如获得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解决本专业一般的技术问题;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撰写论文、专业技术报告或总结。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中专学历并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课题或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二、参与县(处)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参与编制单位的发展规划、项目计划、技术管理规程、作业指导书等。

四、参与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要点)、环境规划、环境质量报告、环保技术报告等的编写工作。

五、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并能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六、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能力培训,考核合格,或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或比对测试合格。

七、参与企业环保设备运营管理或参与环保科研、开发及应用。

八、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成绩。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结合工作实践,独立撰写专业论文、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技术总结等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三、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职改办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录相关词语解释

 

一、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属于县(处)级。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1年以上含1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