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桂职办〔2018〕7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优秀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品德高尚。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和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经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具有高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书育人实践经验丰富,在专业开发与建设、专业教学改革等领域有系统研究及突出业绩,形成可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和模式;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生产实践能力以及与行业企业沟通能力,生产实践经验丰富,在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本学科(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能在中职教育教学中起示范引领作用。具有主持本专业科研课题、教改项目的能力,研究成果处于区内领先水平;指导和培养中青年教师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公开发表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中心、中职教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具备规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讲师5年以上;非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转评(含多个职称)本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其中含2年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从教行为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意见(试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等荣誉称号或年度考核优秀累计2次以上。
二、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长期从事文化课教学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
三、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
(一)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县级不少于160学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县级不少于100学时);担任学生管理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县级不少于120学时)。
(二)职教教研人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市级不少于9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90节。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或承担行业企业培训任务主讲2次以上(累计承担市级以上不少于3次),并提交其中2次公开课教案(须提交所在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职学校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同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教改、科研成果奖励。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同时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项目,并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验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取得国家专利或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同时主持完成研究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二)职教教研人员主持完成1项、参与完成(排名前三)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并自编培训教材1部以上,每年组织1次市级以上教科研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科研成果。
五、完成以下企业实践任务之一:
(一)专业课教师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是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并提交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或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调研报告)。
(二)文化课教师具有每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考察、调研和学习的经历,并提交有较高水平的1篇社会实践报告。
(三)职教教研人员具有累计不少于1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年有2次以上到行业企业调研经历,并提交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六、具备下列专业技能条件之一:
(一)专业课教师取得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是取得非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本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同时取得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文化课教师取得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七、具备下列团队协作能力条件之一:
(一)中职学校人员具有优良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培养和指导中青年教师3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2名中青年教师成长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二)职教教研人员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5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2名成长为市(厅)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八、中职学校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职教教研人员从业以来,应累计在中职学校任教(含挂职)3年以上(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奖(排名前六)、三等奖(排名前四)。
二、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广西技术能手”称号。
三、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五)、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五)以上、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四、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二)担任省部级以上课程改革、专业教学资源库、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等专业建设项目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五),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名师工作坊、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五、在本专业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的项目设计、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工程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六、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或6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二)。
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实践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或者主编教材1部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职教教研员3篇,其中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广西优秀期刊上发表独著论文1篇);或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4篇(职教教研员5篇),其中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广西优秀期刊上发表独著论文1篇(职教教研员2篇)以上。
二、公开发表或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验收,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项目报告、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决策咨询、工作总结、教案课件、艺术作品、公共服务等实践成果3项以上,并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广西优秀期刊上发表独著论文1篇以上。
三、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具有实践成果2项以上,并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广西优秀期刊上发表独著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主持教育教学科研或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二、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排名前三)。
三、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排名前三);或者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排名前三)。
第十条 直接申报条件
属于本评审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并具备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
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项。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优秀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品德优秀。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和职业技术教育经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教书育人实践经验,在专业开发与建设、专业教学改革等领域有开展研究并取得业绩;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水平、生产实践能力以及与行业企业交流沟通的能力,积累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在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在中职教育教学中起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改、科研或技术开发能力,成果价值较显著;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作用,具备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在专业领域内取得有价值的实践成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中心、中职教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具备规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大学本科学历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非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转评(含多个职称)本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其中含2年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本科学历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上述人员要有2年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从教行为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意见(试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等荣誉称号或年度考核优秀或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以上。
二、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长期从事文化课教学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
三、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
(一)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县级不少于160学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县级不少于100学时);担任学生管理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县级不少于120学时)。
(二)职教教研人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市级不少于9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90节。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或承担行业企业培训任务主讲2次以上(累计承担市级以上不少于3次),并提交其中2次公开课教案。(须提交所在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职学校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课题(排名前五)。
3.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并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
4.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排名前三)2人次以上;并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
5.主持完成1项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项目,并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验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主持完成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6.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项目),同时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或同时参加(含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二)职教教研人员主持完成省部级1项或主持完成1项、参与完成(排名前五)1项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并自编培训教材1部以上,每年组织1次市级以上教科研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科研成果。
五、完成以下企业实践任务之一:
(一)专业课教师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是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并提交1篇专业实践报告(或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调研报告)。
(二)文化课教师具有每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考察、调研和学习的经历,并提交1篇社会实践报告。
(三)职教教研人员具有累计不少于1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年有2次以上到行业企业调研经历,并提交1篇专业实践报告。
六、具备下列专业技能条件之一:
(一)专业课教师取得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是取得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职业(工种)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同时取得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文化课教师取得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或是取得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
七、具备下列团队协作能力条件之一:
(一)中职学校人员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带头作用,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1名成长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二)职教教研人员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培养和指导中青年教师3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2名中青年教师成长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八、中职学校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具有2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职教教研人员从业以来,应累计在中职学校任教(含挂职)3年以上(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指导学生技能竞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或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五)以上奖励。
三、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并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二)担任市厅级以上课程改革、专业教学资源库、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等专业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或主持市厅级以上名师工作坊(室)、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四、在本专业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的项目设计、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工程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五、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二)2项。
六、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技术标兵、技术能手、岗位能手等技术技能岗位荣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实践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专著或者主编教材1部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职教教研员3篇);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职教教研员4篇),其中发表独著论文1篇以上。
二、公开发表或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验收,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项目报告、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决策咨询、工作总结、教案课件、艺术作品、公共服务等实践成果2项,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著论文1篇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具有实践成果1项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著论文1篇以上。
四、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撰写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其中2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所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以上。
二、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
三、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排名前三);或者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排名前五)。
第十条 直接申报条件
属于本评审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并具备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项。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品德优良。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行业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水平、生产实践能力以及与行业企业交流沟通的能力;在实践中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效果,在中职教育教学中起到良好作用。具有一定的教改、科研或技术开发能力,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在专业领域内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具有一定的教学和行业企业实践经验,能有效组织开展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中心、中职教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具备规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本科学历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或研究生班毕业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从教行为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意见(试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个人获得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以上或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评比奖励。
二、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从事文化课教学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
三、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
(一)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县级不少于160学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县级不少于100学时);担任学生管理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县级不少于120学时)。
(二)职教教研人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市级不少于9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90节。
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职学校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项目),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三);并参与完成校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
3.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排名前三);并参与完成校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
4.参与完成(排名前五)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项目,并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验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职教教研人员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并自编培训教材1部以上,每年组织1次县级以上教科研经验交流会。
五、完成以下企业实践任务之一:
(一)专业课教师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是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
(二)文化课教师具有每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考察、调研和学习的经历。
(三)职教教研人员具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年有2次以上到行业企业调研经历,并提交1篇专业实践报告。
六、具备下列专业技能条件之一:
(一)专业课教师取得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是取得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或本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
(二)文化课教师取得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或取得相关专业(工种)四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
七、具备下列团队协作能力条件之一:
(一)中职学校人员具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二)职教教研人员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应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八、中职学校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具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职教教研人员从业以来,应累计在中职学校任教(含挂职)2年以上(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或取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奖励、教育教学荣誉称号。
二、在本专业领域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审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三、开展产学结合活动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四、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五、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第七条 论文、著作、实践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者教材1部或撰写专业论文2篇(其中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二、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报告、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决策咨询、工作总结、教案课件、艺术作品、公共服务等实践成果1项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工种)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撰写专业论文或专业技术总结2篇。
四、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撰写论文2篇。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品德良好。了解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具有教学岗位所需的专业基础和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一定的教学和行业企业实践经验,能组织开展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在实践中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中职教育教学中起到基础性作用。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中心、中职教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具备规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从教行为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意见(试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合格以上。
二、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1门以上课程。
三、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
(一)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县级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生管理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县级不少于80学时)。
(二)职教教研人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市级不少于9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90节。
四、完成以下企业实践任务之一:
(一)专业课教师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是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
(二)文化课教师具有每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考察、调研和学习的经历。
(三)职教教研人员具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年有2次以上到行业企业调研经历,并提交1篇专业实践报告。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二、取得校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奖励、教育教学荣誉称号。
三、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奖励。
第七条 论文、著作、实践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学生德育、课程改革、教学实践等方面的论文或工作总结1篇。
二、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承担的教学课程效果较好,通过校级部门评审、鉴定的教案设计、课件等实践成果1项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二、论文、著作、实践成果
(一)“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代表作必须是本专业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上查询。
(二)“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实践成果”是指专业技术技能在专业建设实践、教学科研改革、教学实践应用(教案设计、课件制作、实训作品创新)、技术项目实践(生产实践、创造发明、推广应用、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应用型、实践性的作品,要求第一作者或本人主要创作(项目排名前三),实践成果提供经有关部门评审、验收或鉴定的成果报告、成果应用及效果等证明材料。
(四)本条件中,“国内核心期刊”是指:1.《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评选的广西优秀报刊中的科学类期刊。所有的增刊、报纸除外。
三、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指教育部组织开展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项。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军队有关教育主管机构组织开展的教学成果奖评审奖项。
四、教科研项目(课题)
“国家级”是指由教育部、科技部组织的教科研项目(课题)。
“省部级”是指由省级党委政府、教育厅、科技厅或国家相关部委委托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项目(课题);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015年以前立项的新世纪教改重点项目、中职教改一级项目,2015年以后立项的职业教育教改重点项目;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重点课题:A类(资助经费重点课题)、B类(自筹经费重点课题)。
“市厅级”是指设区市党委政府、教育局、科技局或省级相关厅、局、委、办委托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项目(课题);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二级、三级和一般项目;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一般课题:C类(自筹经费一般课题)。
五、技能竞赛:“国家级”是指由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竞赛奖励、教育部或国家相关部委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教育教学和专业技能竞赛;“省部级”是指教育厅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或国家相关部委委托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和专业技能竞赛;“市厅级”是指设区市的教育局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或省级相关厅局委托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和专业技能竞赛。各类竞赛如按名次排序奖励的,原则上按参赛队(人)总数的前10%、20%、30%名次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六、学生管理工作含班主任、团委干部、学生科人员、辅导员及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
七、本条件中相关佐证材料要求
(一)教师讲授课程,须提交教务部门认定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研员听课、评课,均须提交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须提交近5年来学校对个人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三)指导中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主讲教师培训课、组织教科研经验交流会,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均须提供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四)科研项目(课题)主持完成,须提供结题(验收)证书或通过鉴定证明。科研项目(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供相关成果材料。
(五)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或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须提交实践单位证明材料。
(六)各种奖励认证,须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还须提供评比通知。
(七)各种项目的排名,须提供个人在作品、课题、奖项、专业建设等项目组成员署名排序的证明材料。
八、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九、教学工作经历中,有多个岗位工作经历的,至少应在申报专业岗位任教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