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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8号)

  • 发布时间:2021-07-12 17:54: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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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审计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审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616

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审计师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精通审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准则制度和实务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审计制度;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在国家或自治区审计及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相关决策咨询服务,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市厅级审计及相关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中、高级审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审计,及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与审计相关专业(以下简称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审计及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者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受处分者、受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审计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后连续在审计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本单位、本系统审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审计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大型审计项目或审计专业活动的能力,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8次以上。

(二)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以上行业审计、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市级以上行业审计、审计调查6项以上,或县级以上行业审计、审计调查8项以上。

(三)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4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6次以上。

(四)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审计专业学科(术)带头人,具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审计业务问题的能力,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省部级研究项目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并得到审计理论界专家学者认可,达到区内领先水平。

第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审计署表彰的优秀项目,或者有2项以上获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审计项目,或者有4项以上获市级审计机关、市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通过审计报告、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4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或自治区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8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须提供相关材料)。

(三)主持或负责起草审计及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全区施行的财务、审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且法规被颁布实施。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全国性、全区性或行业审计方案4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负责研究起草本单位、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审计工作制度4项以上。

(四)在担任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时开展的审计、审计调查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重大违法违纪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主持或承担2项以上省级或3项以上市级审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政策性研究课题,并有1项以上获得省级或2项以上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六)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本单位、本系统或有关主管部门正式采用或者推广3项以上。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在参与人员中排名前3位。

(七)从事审计相关专业服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领导和组织过8项以上咨询项目及清产核资、经济评估等专项业务,遵循职业标准,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八)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审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能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突出能力通过有效渠道在行业或系统内广泛传播和推广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八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专著1部(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其中独著须10万字以上,合著本人撰写须5万字以上)或者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

(二)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国家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有应用价值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2000字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要理论创新和现实指导意义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以上审计相关的省级以上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并通过课题验收鉴定;或主持审计相关的市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区内领先水平。

(四)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结合本人负责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省部级审计及相关专业成果二等奖以上主审、主笔或多人撰写排名在前2位。

(二)个人发明创新的审计技术方法、技术成果等获得国家专利(不包含被转让的专利权)。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四)与上述条件相当或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

(五)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审计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审计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解释。

(二)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审计师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审计理论研究成果及发展趋势,熟悉审计专业理论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较丰富的审计、财务会计等经济领域的工作经验,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处理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或为本单位审计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一定价值的审计成果;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独立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审计专业论文或著作;具备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审计,及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与审计相关专业(以下简称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受处分者、受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4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会计、统计、经济、工程等系列中级职称,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

(三)取得对应审计及相关专业职称的职业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职称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设区市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3项以上的主审。

(二)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三)担任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笔。

(四)担任审计项目的主审10次以上。

(五)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审完成审计项目8项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设区市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且能提供佐证材料。

(三)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且担任主审,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发现问题线索2次以上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个以上问题线索)。

(四)在担任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的主审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本法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设区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审计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解释。

(二)本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现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审计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包括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工程师等高级职称。

二、专著: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类书籍。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类书籍。论文集、汇编、手册、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四、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文集、汇编、手册、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五、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发表SCI或SSCI收录的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须附中文标题和摘要)。

六、主持:指负责审计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七、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八、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执行。

九、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十、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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