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艺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
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道德觉悟和职业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及工作规定,掌握文艺规律和艺术专业领域相关知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创作出高质量的艺术作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具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艺术类专业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申报艺术系列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申报一级演员职称,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取得二级演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演员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以上毕业,取得二级演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除申报一级演员职称外,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以上毕业,取得本系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每年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一级演员
1.在新作品中出演主要或重要角色,完成2部大型新剧(节)目,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新剧(节)目,或8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的表演任务;大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
2.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1部大型新剧(节)目,或4部小型新剧(节)目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二)一级演奏员
1.长期担任乐团(队)首席、独(领)奏、声部首席,或戏曲的司鼓、头弦等演奏岗位,参加3部大型新剧(节、曲)目,或2部大型和6部小型新剧(节、曲)目,或12部小型以上新剧(节、曲)目的演奏;大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60场以上。
2.参加演奏的2部大型新剧(节、曲)目,或6部小型以上新剧(节、曲)目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三)一级编剧
1.独立或联合创作2部大型新作品,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新作品,或8部小型以上新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大型新作品,或4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四)一级导演(编导)
1.独立或联合导演2部大型新作品,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新作品,或8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导演1部大型新作品,或4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3.独立或联合编导4部大型新作品,或2部大型和6部小型新作品,或10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40场以上。
4.独立或联合编导2部大型新作品,或6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5.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导演3部大型新作品,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新作品,或8部小型以上新作品。
6.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编导4部大型新作品,或2部大型和6部小型新作品,或10部小型以上新作品。
(五)一级指挥
1.指挥首演2部大型新作品,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新作品,或8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
2.指挥的1部大型新作品,或3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六)一级作曲
1.独立或联合创作2部大型新作品,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新作品,或8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创作1部大型新作品,或4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七)一级作词
1.独立或联合作词2部大型新作品,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新作品,或8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作词1部大型新作品,或4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八)一级舞美设计师
1.独立或联合完成5部大型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或8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有2部大型新剧(节)目,或5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由专业院团各演出30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2部大型新剧(节)目,或5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九)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1.独立完成3次省(部)级大型展览、展演的创意设计任务;或5次市(厅)级以上大型展览、展演的创意设计。
2.独立创作2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全国性专业展览;或3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省级以上专业展览。
(十)一级美术师
1.独立创作的2件美术新作品入选全国性美术作品展览。
2.独立创作的3件美术新作品入选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
3.在省级以上美术馆举办过1次个人美术作品展览。
(十一)一级演出监督
统筹、组织、监督管理过30台新大型演出活动。
(十二)一级舞台技术
1.完成4部大型新剧目,或10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的主要舞台技术工作;大型剧目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剧(节)目各演出30场以上。
2.主要负责舞台技术工作的2部大型新剧目,或8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一级演员
1.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表演奖1项。
2.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表演奖2项。
3.在已公演过(含移植、复排)的3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或在6部中型以上剧(节)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每部演出30场以上,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70%以上,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受到观众和专家的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或被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二)一级演奏员
1.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1部新剧(节、曲)目,获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2部新剧(节、曲)目,获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3.连续5年在专业乐团(队)担任独奏或首席演奏员,或成功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独奏或重奏音乐会,或以本人演奏的作品为主,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或在继承、发展、创新传统民族乐器和演奏技巧上业绩显著,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三)一级编剧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新作品在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中获奖;或入选国家级剧本扶持工程名录;或完成国家艺术基金等资助项目。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2部新作品在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中获编剧奖;或入选省级重点项目名录。
3.独立创作的2部大型新作品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其中1部由专业艺术团体排演;或独立创作的5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其中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排演。
(四)一级导演(编导)
1.独立或联合导演的1部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或独立或联合导演的2部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导演奖。
2.独立或联合编导的2部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或独立或联合编导的4部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编导奖。
3.独立导演1部大型新作品且由专业艺术团体正式演出,并独立导演8台市级以上大型文艺演出。
4.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导演3部大型新作品,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新作品,或8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150场,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
5.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编导4部大型新作品,或2部大型和6部小型,或10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150场,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
(五)一级指挥
1.个人参加全国专业比赛获得奖项;或指挥的1部新作品(含曲目、歌剧、音乐剧、戏剧剧目等)获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个人参加省级专业比赛获一等奖;或指挥的2部新作品(含曲目、歌剧、音乐剧、戏剧剧目等)获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
3.指挥国内外专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50部(套)以上,或指挥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歌剧、音乐剧、戏曲、歌舞音乐伴奏累计50部(套)以上,其中大型作品30部(套)以上,获得同行专家好评,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六)一级作曲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首)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2部(首)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作曲奖。
3.独立创作的2部大型新作品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或独立创作的8首歌曲在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平台正式版面公开展演、展播。
4.独立或联合创作2首在国内外传唱度较高,内容积极向上,且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歌曲,由5位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七)一级作词
1.独立或联合作词的1首(部)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
2.独立或联合作词的2首(部)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3.独立或联合创作2部大型新作品,或20首词作品,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8首词作品在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平台正式版面公开展演、展播。
4.独立作词2首在国内外传唱度较高,内容积极向上,且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歌曲,由5位本行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八)一级舞美设计师
1.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1部新剧(节)目获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2部新剧(节)目获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舞美设计奖。
3.有5部独立完成舞美设计并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剧(节)目舞美设计方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九)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1.作为主创独立完成2项国家艺术基金传播推广项目的创意设计任务。
2.主持设计的1项展览、展演入围全国性行业内评奖名单;或2项入围省级行业内评奖名单。
3.独立创作的创意设计作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创产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1项,或省级以上专业比赛金奖2项。
4.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或4项市(厅)级以上的文创产品或项目的设计或文创类主题项目的落地实施,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业委员会验收。
5.独立完成3项省级以上大型展览展示的创意设计任务,在业内得到广泛认可,产生较大影响,并由5位本行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6.独立设计完成7部创意设计作品,或主持完成2个系列文创产品,或20件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任务,得到业内广泛认可,产生较大影响,并由5位本行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十)一级美术师
1.独立创作的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银奖以上奖项1项。
2.独立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金奖2项。
3.独立创作的3件新作品获省级以上美术博物馆收藏。
4.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十一)一级演出监督
1.监督演出的1部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监督演出的2部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3.作为主要执行人,统筹、组织、监督管理过3部新创剧目,或5台省(部)级,或10台市(厅)级,或20台县级及以上专业演出、展演、比赛。
(十二)一级舞台技术
1.主要负责舞台技术工作的1部新剧目获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
2.主要负责舞台技术工作的2部新剧目获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
3.完成10部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制作和操作任务,每部演出30场以上,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70%以上。
4.舞台技术的某项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获省级科技成果奖2次。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本专业领域专著或作品集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申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的,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省(部)级艺术类个人奖、剧(节)目奖1项,或厅级艺术类个人奖、剧(节)目奖金奖(一等奖)2项。其中,如剧(节)目获奖,原则上每个剧(节)目获奖单位只能推荐1名破格申报人员。(奖项名录见附录)
(二)获得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活动个人金奖(一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的个人金奖(一等奖)3项。(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名录见附录)
(三)获重要国际艺术专业比赛个人奖(剧目)金奖(一等奖)1项。
(四)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前三名)。
(五)获省(部)级以上本领域专业荣誉或专家称号。
(六)取得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
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创作出较高质量的艺术作品,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业绩突出;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有指导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申报艺术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本系列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每年必须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二级演员
1.在新作品中出演主要或重要角色,完成1部大型新剧(节)目,或6部小型新剧(节)目的表演任务;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2.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1部大型新剧(节)目,或3部小型新剧(节)目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二)二级演奏员
1.长期担任乐团(队)首席、副首席、独(领)奏、声部长(声部首席),或戏曲的司鼓、头弦等演奏岗位,参加2部大型新剧(节、曲)目,或1部大型和4部小型新剧(节、曲)目,或8部小型以上新剧(节、曲)目的演奏;大型作品各演出2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以上。
2.参加演奏的1部大型新剧(节、曲)目,或4部小型新剧(节、曲)目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三)二级编剧
1.独立或联合创作1部大型新作品,或6部小型新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大型新作品,或3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四)二级导演(编导)
1.独立或联合导演1部大型新作品,或6部小型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导演的1部大型新作品,或3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3.独立或联合编导2部大型新作品,或8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
4.独立或联合编导的2部大型新作品,或5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5.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导演2部大型新作品,或1部大型和2部小型新作品,或6部小型以上新作品。
6.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编导3部大型新作品,或1部大型和5部小型新作品,或8部小型以上新作品。
(五)二级指挥
1.指挥首演1部大型新作品,或6部小型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5场以上。
2.指挥的1部大型新作品,或2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六)二级作曲
1.独立或联合创作1部大型新作品,或6部小型新作品;大型新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小型新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创作1部大型,或3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七)二级作词
1.独立或联合作词1部大型新作品,或6部小型新作品;大型新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小型新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作词1部大型,或3部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八)二级舞美设计师
1.独立或联合完成2部大型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或6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有1部大型新剧(节)目,或3部小型新剧(节)目由专业院团各演出20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1部大型新剧(节)目,或3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九)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1.独立完成2次省(部)级以上大型展览、展演的创意设计任务;或4次市(厅)级以上中型展览、展演的创意设计。
2.独立创作1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全国性专业展览;或2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省级专业展览。
(十)二级美术师
1.独立创作的1件美术新作品入选全国性美术作品展。
2.独立创作的2件美术新作品入选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
(十一)二级演出监督
统筹、组织、监督管理过20台新大型演出活动。
(十二)二级舞台技术
1.完成3部大型新剧目,或8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的主要舞台技术工作;大型剧目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剧(节)目各演出25场以上。
2.主要负责舞台技术工作的1部大型新剧目,或6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二级演员
1.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表演奖1次,或市级专业艺术比赛、评选、展演表演一等奖2次。
2.在已公演过(含移植、复排)的2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或在4部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每部演出30场以上,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80%以上,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受到观众和专家的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或被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二)二级演奏员
1.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的1部新剧(节、曲)目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或2部新剧(节、曲)目获市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在已公演的4部大型,或8部中小型以上剧(节、曲)目中担任独奏、首席或重要伴奏任务,每年参加本单位的演出数量不少于本单位有乐队伴奏或音乐会专场演出场次的80%,或以本人为主要伴奏参与演奏的作品,由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三)二级编剧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编剧奖;或入选省级重点项目名录。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2部新作品获市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编剧奖。
3.独立创作的1部大型新作品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并由专业艺术团体排演;或独立创作的3部小型新作品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其中1部由专业艺术团体排演。
(四)二级导演(编导)
1.独立或联合导演的1部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导演奖;或独立或联合导演的2部新作品获市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独立或联合编导的2部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编导奖;或独立或联合编导的4部新作品获市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3.独立导演1部大型新作品且由专业艺术团体正式演出,或独立导演6台市级以上大型文艺演出。
4.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导演2部大型新作品,或1部大型和2部小型新作品,或6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100场以上,小型新作品各演出40场以上。
5.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编导3部大型新作品,或1部大型和5部小型新作品,或8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100场以上,小型新作品各演出40场以上。
(五)二级指挥
1.指挥的1部新作品(含曲目、歌剧、音乐剧、戏剧剧目等)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或2部新作品获市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指挥国内专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40部(套)以上,或指挥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歌剧、音乐剧、戏曲、歌舞节目音乐伴奏累计40部(套),其中大中型作品20部(套)以上,获得同行专家的好评,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六)二级作曲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首)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作曲奖。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2部(首)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作曲一等奖。
3.独立创作的1部大型新作品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或独立创作的6首以上歌曲在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平台正式版面公开展演、展播。
4.独立创作1首在国内外传唱度较高,内容积极向上,且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歌曲,由3位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七)二级作词
1.独立或联合作词的1部(首)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独立或联合作词的2部(首)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一等奖。
3.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大型新作品,或15首词作品,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6首歌曲在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平台正式版面公开展演、展播。
4.独立作词1首在国内外传唱度较高,内容积极向上,且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歌曲,由3位本行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八)二级舞美设计师
1.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1部新剧(节)目获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舞美设计奖。
2.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2部新剧(节)目获市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3.有3部独立完成舞美设计并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剧(节)目舞美设计方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九)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1.作为主创人员完成1项国家艺术基金传播推广项目的创意设计任务。
2.参与主设计的1项展览、展演入围省级以上行业内评奖名单。
3.独立创作的创意设计作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创产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金奖1项或银奖2项。
4.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的文创产品或项目的设计或文创类主题项目的落地实施,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业委员会验收。
5.独立完成3项省级以上大、中型展览展示的创意设计任务得到认可,在业内产生一定影响,并由3位本行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6.独立设计完成5部创意设计作品,或主持完成1个系列文创产品,或10件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任务,得到业内认可,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并由3位本行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十)二级美术师
1.独立创作的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铜奖以上奖项1项。
2.独立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银奖以上奖项1项,或铜奖以上奖项2项。
3.独立创作的2件新作品获省级以上美术博物馆收藏。
4.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十一)二级演出监督
1.监督演出的1部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监督演出的2部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3.作为主要执行人,统筹、组织、监督管理过2部新创剧目,或3台省(部)级,或6台市(厅)级,或15台县级及以上专业演出、展演、比赛。
(十二)二级舞台技术
1.主要负责舞台技术工作的1部大型新剧目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或有2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完成8部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制作和操作任务,每部演出30场以上,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80%以上。
3.舞台技术的某项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获省级科技成果奖1次。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以来(申报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演出监督、二级舞台技术除外),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本专业领域专著或作品集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厅级以上艺术类个人奖、剧(节)目奖金奖1项,或银奖2项。其中,如剧(节)目获奖,原则上每个剧(节)目获奖单位只能推荐1名破格申报人员。(奖项名录见附录)
(二)获得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活动个人银奖(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获得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的个人银奖(二等奖)以上奖项3项。(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名录见附录)
(三)获重要国际艺术专业比赛个人奖(剧目)银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
(四)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排名前三名)。
(五)获市厅级以上本领域专业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
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独立创作和工作的能力,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申报艺术系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本系列本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本系列本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四)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有一定的艺术专业技巧,每年必须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三级演员
1.在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中担任重要角色,较好地完成4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的表演任务,且各演出20场以上。
2.担任重要角色的2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二)三级演奏员
1.参加4部小型以上剧(节、曲)目演奏,且各演出20场以上。
2.参加演奏的1部大型新剧(节、曲)目,或2部小型新剧(节、曲)目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三)三级编剧
1.独立或联合创作4部小型以上新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各演出15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2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四)三级导演(编导)
1.独立或联合导演4部小型以上新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各演出15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导演2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3.独立或联合编导6部小型以上新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各演出20场以上。
4.独立或联合编导4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5.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导演1部大型新作品,或4部小型新作品。
6.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编导2部大型新作品,或6部小型以上新作品。
(五)三级指挥
1.指挥专业乐团(队)排演4部小型以上新作品,且各演出20场以上。
2.指挥的2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六)三级作曲
1.独立或联合创作4部小型以上新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各演出10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创作2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七)三级作词
1.独立或联合作词4部小型以上新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各演出10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作词2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八)三级舞美设计师
1.独立或联合完成1部大型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或4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有1部大型新剧(节)目,或2部小型新剧(节)目由专业院团各演出20场以上。
2.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2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九)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1.参与2次市级以上展览、展演的创意设计任务。
2.独立创作1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省级以上专业展览;或2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市级专业展览。
(十)三级美术师
1.独立创作的1件美术新作品入选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
2.独立创作的2件美术新作品入选市级美术作品展。
(十一)三级演出监督
参与统筹、组织、监督管理过10台新演出活动。
(十二)三级舞台技术
1.完成6部小型以上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且各演出20场以上。
2.以本人为舞台技术骨干的4部小型以上新剧(节)目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三级演员
1.在新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表演奖1次。
2.在已公演过(含移植、复排)的1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或在3部小型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每部演出40场以上,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90%以上,受到观众和专家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或被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二)三级演奏员
1.演奏的1部新剧(节、曲)目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在已公演的5部小型以上剧(节、曲)目中担任伴奏,每年参加本单位的演出数量不少于本单位有乐队伴奏或音乐会专场演出场次的90%,或本人参与演奏的作品,由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三)三级编剧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单项奖。
2.独立创作的1部新作品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
(四)三级导演(编导)
1.独立或联合导演的1部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独立或联合编导的2部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3.独立导演1部新作品且由专业艺术团体正式演出,或独立导演3台市级以上大型文艺演出。
4.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导演1部大型新作品,或4部小型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5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
5.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编导2部大型新作品,或6部小型以上新作品;大型作品各演出5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30场以上。
(五)三级指挥
1.指挥1部新作品(含曲目、歌剧、音乐剧、戏剧剧目等)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指挥专业乐团(队)演出的音乐、歌舞、戏曲(剧、曲)目累计30部(套)以上,其中中小型作品20部(套)以上,获得同行专家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或被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六)三级作曲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首)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单项奖。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4首歌曲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平台公开展演、展播。
(七)三级作词
1.独立或联合作词的1部(首)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单项奖。
2.独立或联合创作4部小型以上新作品,或10首以上词作品,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4首歌曲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平台正式版面公开展演、展播。
(八)三级舞美设计师
1.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1部新剧(节)目获市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有1部独立完成舞美设计并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剧(节)目舞美设计方案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九)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1.参与设计的1项展览、展演入围市级以上评奖名单。
2.独立设计的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1项;或市级专业比赛金奖2项。
3.参与完成3项大中型展览展示的创意设计任务在业内得到认可,并由2位本行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4.独立设计完成2部创意设计作品,或主持完成1个系列文创产品,或5件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任务,在业内得到认可,并由2位本行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十)三级美术师
1.独立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1项。
2.独立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专业比赛金奖1项,或银奖2项,或铜奖3项。
3.独立创作的1件新作品获省级以上美术博物馆收藏。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单位的科研课题、项目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十一)三级演出监督
1.监督演出的1部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作为主要执行人,统筹、组织、监督管理过1部新创剧目,或1台以上省(部)级,或3台以上市(厅)级,或10台县级及以上专业演出、展演、比赛。
(十二)三级舞台技术
1.担任舞台技术工作的1部新剧(节)目获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完成6部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制作和操作任务,每部演出40场以上,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90%以上。
3.舞台技术的某项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1次。
第八条 论文、著作(作品)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演出监督、三级舞台技术除外),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
(二)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厅级以上艺术类个人奖、剧(节)目奖1项。其中,如剧(节)目获奖,原则上每个剧(节)目获奖单位只能推荐1名破格申报人员。(奖项名录见附录)
(二)获得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活动个人铜奖(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获得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的个人铜奖(三等奖)以上奖项3项。(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名录见附录)
(三)获重要国际艺术专业比赛个人奖(剧目)铜奖(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
(四)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排名前三名),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排名前三名)。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
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能较好地完成专业工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申报艺术系列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初级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一定的艺术专业技巧,每年必须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
(一)四级演员
1.基本掌握本专业表演技巧,有较扎实的基本功和一定的表演能力。
2.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舞台演出中,能较好地完成2部剧(节)目的演出任务。
(二)四级演奏员
1.具有一定的演奏能力,能履行本岗位职责。
2.完成过2部剧(节、曲)目的演奏、伴奏任务。
(三)四级编剧
1.具有一定的编剧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2.独立或联合创作2部作品,并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
(四)四级导演(编导)
1.具有一定的导演(编导)技巧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导演(编导)工作中能向演员作剧中人物的一般分析及示范表演。
2.协助导演(编导)完成2部剧(节)目的执导任务,或在导演(编导)指导下,独立导演(编导)1部小型剧(节)目。
3.旅游演艺方向:联合导演(编导)2部作品,或独立导演(编导)1部小型作品。
(五)四级指挥
1.具有一定的指挥技巧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担任过一般作品的指挥工作。
2.指挥专业艺术表演团(队)演出2部中小型作品。
(六)四级作曲
1.具有一定的作曲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2.联合创作2部作品,或独立创作1部作品。
(七)四级作词
1.具有一定的作词技巧,初具独立创作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2. 联合创作2部作品,或独立创作1部作品。
(八)四级舞美设计师
独立或联合完成2部剧(节)目的设计,且有1部剧(节)目由专业院团演出5场以上。
(九)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参与1次县级以上展览、展演的创意设计任务;或独立创作设计1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市级以上专业展览,或2件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县级以上专业展览。
(十)四级美术师
独立创作1件美术作品入选市级美术作品展,或独立创作2件美术作品入选县级美术作品展。
(十一)四级演出监督
参与统筹、组织、监督过5台演出活动。
(十二)四级舞台技术
1.基本掌握舞台的制作技术和操作技巧,能履行本岗位职责。
2.承担过2部剧(节)目演出的舞台技术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各专业所列条件之一:
(一)四级演员
1.在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表演奖1次。
2.在2部剧(节)目中担任角色的表演受到较好的评价。
(二)四级演奏员
1.担任演奏、伴奏的1部剧(节)目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担任2部剧(节、曲)目的演奏、伴奏任务,得到同行专家好评。
(三)四级编剧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作品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2部作品获得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评论推介。
(四)四级导演(编导)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作品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2部作品获得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评论推介。
3.旅游演艺方向: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的1部小型作品演出15场以上。
(五)四级指挥
指挥专业艺术表演团(队)演出2部中小型作品,并获听众的好评。
(六)四级作曲、四级作词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首)作品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2部(首)作品获得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评论推介。
(七)四级舞美设计师
1.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1部剧(节)目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2部剧(节)目获得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评论推介。
(八)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1.参与设计的1项展览、展演入围县级以上评奖名单。
2.独立设计的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获得市级以上专业比赛奖1项;或县级以上专业比赛奖2项。
3.参与完成1项大中型展览展示的创意设计任务,并由2位本行业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4.独立设计完成1部创意设计作品,或参与1个系列文创产品,或3件文创产品创意设计工作,并由2位本行业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九)四级美术师
1.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奖1项。
2.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奖2项。
3.独立创作的2件美术作品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
(十)四级演出监督
1.监督演出的1部作品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奖项。
2.统筹、组织、监督管理过1台市(厅)级,或4台县级及以上专业演出、展演、比赛。
(十一)四级舞台技术
完成2部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演出效果。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根据艺术系列不同的专业,将专业技术职称定为四个等级。一级对应正高级职称,二级对应副高级职称,三级对应中级职称,四级对应初级职称。
二、申报艺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包括以下专业: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含音乐设计)、作词、舞美设计师(含舞台灯光、服装、造型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含展览展演设计、文创产品设计、艺术作品设计)、美术师(含绘画、雕塑、书法、篆刻)、演出监督(含策划)、舞台各门类技术人员(含舞台灯光、音响、服装、化妆、道具、装置、绘景)等。
三、凡注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
四、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五、研究项目(课题):指县以上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应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等材料。
六、专著:指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门课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著作。
七、作品集:指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美术等作品专集。
八、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九、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指有CN、ISSN、ISBN书刊号的出版物,用稿通知或清样、网络刊物等不予认可。
十、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十一、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部门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二、县(处)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设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区、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位。
十四、部级奖项:指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的,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颁发的,列入中央评比表彰项目的艺术类奖项。(奖项名录附后)
十五、省级奖项:指省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的,由省级党委、政府颁发的,列入省级评比表彰项目的艺术类奖项。(奖项名录附后)
十六、厅级奖项:指省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的,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联颁发的,列入省级部门评比表彰项目的艺术类奖项。(奖项名录附后)
十七、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指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举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名录附后)。不含企业、协会主办的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群众文化类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十八、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指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联举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名录附后)。不含企业、协会主办的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群众文化类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十九、市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指由市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联主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企业、协会主办的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群众文化类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二十、县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指由县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联主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企业、协会主办的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群众文化类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二十一、国际艺术比赛:指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可的国际艺术比赛。
二十二、省级重点项目名录:指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联评选公布的艺术项目。
二十三、设立奖项等次的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所评金奖视同于一等奖,银奖视同于二等奖、铜奖视同于三等奖。
二十四、代表作:指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均可作为代表作提交申报。代表作既包括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也包括戏剧(戏曲)、舞蹈、音乐、美术、创意设计等作品,以及已实施的舞台美术设计方案、大型演出策划方案、舞台技术报告等。
二十五、市级:指设区市。
二十六、专业领域荣誉或专家称号:指各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设立的与专业技术有关的个人荣誉或专家称号。
二十七、破格申报:每次申请破格只能一项:破学历,或破资历,不能同时破学历、资历。
部级、省级、厅级奖项目录
一、部级奖项
(一)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二)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
(三)中国戏剧奖(含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
(四)中国曲艺牡丹奖
(五)中国舞蹈荷花奖
(六)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七)中国杂技金菊奖
(八)中国音乐金钟奖
(九)中国书法兰亭奖
(十)中国美术奖
(十一)其他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颁发的,列入中央评比达标表彰目录的艺术类奖项
二、省级奖项
(一)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
(二)其他由省级党委、人民政府颁发的,列入省级评比达标表彰目录的艺术类奖项
三、厅级奖项
(一)广西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二)广西文化艺术奖
(三)其他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联颁发的,列入省级部门评比达标表彰目录的艺术类奖项
全国性、省级专业比赛、评选、
展演、展览目录
一、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一)中国艺术节
(二)全国舞蹈展演
(三)国家艺术院团演出季
(四)全国基层院团戏曲会演
(五)中国京剧艺术节
(六)全国小剧场戏剧优秀剧目展演
(七)全国曲艺木偶皮影优秀剧(节)目展演
(八)全国优秀舞蹈节目展演
(九)全国声乐展演
(十)中国歌剧节
(十一)全国优秀民族歌剧展演
(十二)中国民族器乐民间乐种组合展演
(十三)中国西部交响乐周
(十四)全国优秀杂技节目展演
(十五)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
(十六)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
(十七)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
(十八)全国舞台艺术优秀剧目展演
(十九)全国地方戏曲南方会演
(二十)新年戏曲晚会
(二十一)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
(二十二)全国杂技展演
(二十三)全国优秀现实题材舞台艺术作品展演
(二十四)全国采茶戏汇演
(二十五)戏曲百戏(昆山)盛典
(二十六)其他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举办的艺术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二、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一)广西戏剧展演
(二)广西青年舞蹈演员比赛
(三)广西戏曲青年演员比赛
(四)广西音乐舞蹈比赛
(五)广西曲艺杂技魔术展演
(六)其他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联举办的艺术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