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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科学传播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4号)

  • 发布时间:2021-07-27 18:05: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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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区科协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文物博物系列科学传播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科学传播行业

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及工作规定,掌握国内外本行业领域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行业知识;在本行业领域有独到的见解或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够解决复杂的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科研能力强,业绩突出,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本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工作或项目,履职成效突出;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学术造诣高,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行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是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大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科学传播某一领域有显著的代表成果,每年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科学传播研究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并参与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3项以上。

(二)科学传播内容制作人员。须主持开设2个对科学普及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版面或专栏12期以上;或主持设计开发科学教育相关书籍1本并获得公开出版发行;或主持设计科学传播类教材教案、视频,创作科普剧本、科普讲解词等5个以上并获得行业专著收录;或主持1个以上大型科普展区的设计布展或更新改造;或主持3个以上中型科普展区的设计布展或更新改造;或主持研发4个以上科普展品达到同行专家认可且投入使用。

(三)科学推广普及人员。须主持策划3个以上大型或8个以上中型科普教育活动;或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科普展览;或独立讲解300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科普展览(科普展区)的讲解词编写工作;或作为主持人新建、运营2个以上实体或虚拟知名科普信息资源平台。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科学传播类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2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科学传播类重大研究成果。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并实施对科学传播工作有重大突破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科学传播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方案。

(四)科学传播类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用,对行业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的;参与编写国家科学传播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获正式颁布实施的;或参与完成在科学传播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课题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的。

(五)科学传播类成果、活动及宣传教育工作等获得全国性相关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相关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学会相关奖项一等奖以上。

(六)科学传播内容制作成果,科学传播效果好,取得较好效果及社会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定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或被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推广的;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

(七)科学传播工作得到中央主流媒体(纸媒、电视)宣传报道,或得到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肯定或在行业排名前列;或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重大讲解4次以上。

以上业绩成果条件,除注明排名及负责的外,须为排名前三的主要完成人,参与的须排名前五,全国性专业奖项限定为排名前五,自治区级专业奖项、国家级学会奖项限定为排名前三。

第八条 论文、著作、代表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撰写科学传播行业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本学科领域专(译)著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著或合作(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撰写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5篇;或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和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等高水平科普文章2篇,合计5篇。

(三)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科学传播行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或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和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等合计3篇。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取得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满足其他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相关专业奖项个人一等奖1项。

(二)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前五)。

(三)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四)获省(部)级相关专业奖项个人一等奖3项或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

(五)取得大专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科协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科学传播行业

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及工作规定,具有较高的行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了解国内外本行业领域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本行业领域取得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工作或项目;公开发表、出版体现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具有指导和培养馆员、助理馆员开展行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是行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大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具备其他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以上毕业,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行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在科学传播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代表成果,每年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科学传播研究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并参与完成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2项以上。

(二)科学传播内容制作人员。须主持开设1个对科学普及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版面或专栏8期以上;或参与设计开发科学教育相关书籍1本获得公开出版发行;或主持设计科学传播类教材教案、视频,创作科普剧本、科普讲解词等3个以上并获得行业专著收录;或参与1个以上大型科普展区的设计布展或更新改造;或主持2个以上中型科普展区的设计布展或更新改造;或主持研发3个以上科普展品达到同行专家认可且投入使用。

(三)科学推广普及人员。须主持策划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科普教育活动;或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科普展览;或独立讲解200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科普展览(科普展区)的讲解词编写工作;或作为主持人新建、运营1个以上实体或虚拟知名科普信息资源平台。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行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科学传播类省(部)级研究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2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科学传播类重大研究成果。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学传播类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1项。

(四)独立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科学传播类研究项目、工作项目1项,并经验收合格。

(五)科学传播类成果、活动及宣传教育工作等获得全国性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学会相关奖项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学会奖项一等奖以上。

(六)科学传播类研究项目成果被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用,对行业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的;参与编写广西科学传播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获正式颁布实施的;或参与完成在广西科学传播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课题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的。

(七)科学传播内容制作成果被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推广的;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八)科学传播工作得到广西主流媒体(纸媒、电视)报道3次以上的(不含同一活动),或得到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肯定或在区内行业排名前列;或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技术人员负责重大讲解1次以上。

以上业绩成果条件,除注明主持、排名及负责的外,须为排名前三的主要完成人,参与的须排名前五,省(部)级研究成果奖项须排名前二,市(厅)级研究成果奖项须排名第一,全国性专业奖项限定为排名前五,自治区级专业奖项、国家级学会奖项限定为排名前三,市(厅)级专业奖项、自治区级学会奖项限定为排名前二。

第八条 论文、著作或代表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行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撰写科学传播行业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学科领域专(译)著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著或合作(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撰写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本学科领域论文3篇;或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和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高水平科普文章等1篇,合计3篇。

(三)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科学传播行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学科领域论文2篇;或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和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高水平科普文章等合计2篇。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有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相关专业奖项个人二等奖以上1项。

(二)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

(三)获省(部)级相关专业奖项个人一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四)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排名第一)。

(五)个人取得1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科学传播领域重要研究成果。

(六)在企业或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科协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科学传播行业

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及工作规定,具有较为扎实的本行业基础理论和行业知识,了解本行业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现状;在本行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履行工作职责,取得本行业领域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本行业领域一定的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大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者具备其他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以上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四)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科学传播研究人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学传播类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本单位科学传播类研究项目2项以上。

(二)科学传播内容制作人员。参与开设1个对科学普及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版面或专栏5期以上;或主持设计科学传播类教材教案、视频,创作科普剧本、科普展览、科学推广普及活动讲解词等1个以上并获得行业专著收录,或2个以上获得本单位使用;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科普展区的设计布展或更新改造;或主持1个或参与完成3个以上科普展品研发且投入使用的。

(三)科学推广普及人员。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科普教育活动;或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科普展览;或独立讲解100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2个以上中型科普展览(科普展区)的讲解词编写工作;或参与完成新建、运营1个以上实体或虚拟知名科普信息资源平台。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行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科学传播类市(厅)级研究成果三等奖1项或县(处)级研究成果二等奖1项。

(二)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学传播类研究课题或工作项目1项。

(三)提出科学传播类业务发展的可行性建议1项以上,并被相关单位采纳应用。

(四)论文入选全国或国际性科学传播类学术会议,并在会议上宣读。

(五)科学传播类成果、活动及宣传教育工作等获得自治区级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学会奖项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学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地市级学会奖项一等奖以上。

以上业绩成果条件、科研成果奖项,须为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自治区级专业奖项、国家级学会奖项限定为排名前五,市(厅)级专业奖项、自治区级学会奖项限定为排名前三,地市级学会奖项限定为排名前二。

第八条 论文、著作、代表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行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学科领域论文1篇。

(二)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有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相关行业奖项个人三等奖以上1项。

(二)获省(部)级相关专业奖项个人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一)。

(四)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排名第一)。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科协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科学传播行业

助理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及工作规定,基本掌握本行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本行业领域的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本行业领域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大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馆员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一)科学传播研究人员。参与科学传播类相关项目的研究1项。

(二)科学传播内容制作人员。参与开设1个科学普及版面或专栏;或设计科学传播类教材教案、视频,创作科普剧本、科普展览展品讲解词等1个获得本单位使用;或参与1个以上科普展区的布展设计或更新改造;或参与研发1个以上科普展品且投入使用。

(三)科学推广普及人员。参与组织策划1个以上科普教育活动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科普展览;或独立讲解50场次以上,并参与完成1个以上科普展览(科普展区)的讲解词编写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科学传播类市(厅)级科研成果优秀奖1项,或县(处)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优秀奖1项的参与人员。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学传播类研究课题或工作项目1项。

(三)提出科学传播类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1项以上,并被相关单位采纳应用。

(四)论文入选市(厅)级以上科学传播类学术会议。

(五)科学传播类成果、活动及宣传教育工作等获得市(厅)级奖项优秀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学会奖项三等奖以上;或地市级学会奖项二等奖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科协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除特别标注不含外)。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不包含500平方米。

二、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研究项目(课题):指县以上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应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四、主持: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合同等为准,排名第一位。

五、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人民团体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六、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委、厅(局)、人民团体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七、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位。

八、市级:指设区市。

九、科普展区:指围绕某一特定主题策划、开发的,体现基础科学、前沿科技和本地特色(包括本地自然历史、人文环境和科技发展等)等内容,并围绕以上内容传递科学知识或开展相应科普教育活动的区域。

大型科普展区——指可容纳40件以上(不含)大、中型科普展品或达800平方米以上(不含)面积的科普展区。

中型科普展区——指可容纳20件以上至40件科普展品或达500平方米以上(不含)至800平方米面积的科普展区。

小型科普展区——指可容纳20件以下科普展品或达20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面积的科普展区。

十、科普展品:指经过设计或包装,采取展示、演示、互动体验、探究学习等形式来表达准确的科学概念,达到科技馆展览教育目标的装置或物品。

大型科普展品——投影面积达5平方米以上(不含)。

中型科普展品——投影面积达1平方米以上(不含)至5平方米。

小型科普展品——投影面积达1平方米以下。

十一、科普展览:指以传递科学概念、激发科学兴趣、启迪科学观念为主要目标,引进或合作举办的、有特定主题的,以生动有趣、形式多样的科技展品、图片或视频为基础,直观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展览。

大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不含)面积的,或达200米以上(不含)展线的科普展览。

中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不含)至800平方米面积的,或达100米以上(不含)至200米展线的科普展览。

小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面积的,或100米以下展线的科普展览。

十二、科普教育活动:指以展览、展品或教育活动及相关资源为载体,以多媒体、互动体验、探究学习等形式为主要手段,面向公众开展的各种普及性科学教育、科学传播等各类活动。

大型科普教育活动——指参与人数达201人以上的科学普及活动。

中型科普教育活动——指参与人数达101—200人以上的科学普及活动。

小型科普教育活动——指参与人数达50人—100人的科学普及活动。

十三、重大讲解:指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及重要国际组织负责人进行的专门讲解。

十四、学会

国家级学会:指国家各部委、人民团体等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

自治区级学会:指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等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

地市级学会:指设区市党委各部门、设区市级各委办局、人民团体等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

十五、科普展品:指具有科学性、创新性,现象直观、快捷、引人入胜,互动形式新颖,启发性强,教育目的明确的展品,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十六、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术内容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解、学术性著作编译、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工具书、普通教材、作品集都不能视为著作。

十七、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十八、公开出版的刊物:指有CN、ISSN、ISBN书刊号的出版物,用稿通知或清样不予认可。

十九、破格申报:每次申请破格只能破一项,破学历或破资历,不能同时破学历、资历。

二十、同行专家鉴定:指从事科学传播行业两名以上研究馆员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

二十一、重要成绩: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二十二、专栏:指公开出版的报刊、网站、书籍中的固定版面、区域。

二十三、全国性专业比赛: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人民团体或全国行业学会(协会)组织举办的关于科学传播类的专业比赛、评比等。

二十四、省级专业比赛: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政府部、委、厅(局)名义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学会(协会)组织举办的关于科学传播类的专业比赛、评比等。

二十五、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授予的荣誉、称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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