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品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是重要的民生服务平台,集政策咨询、业务指引、投诉受理于一体,接听并受理涉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问题。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于2021年11月纳入广西12345政务服务热线统一管理,实行“双号并行、统一接听”,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它始终秉持“倾听民声、服务民生、保障民权”的服务理念,在“双号并行”的服务模式下,无论是拨打12333还是12345,群众的诉求都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回应。



服务内容

接听并受理涉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引、投诉建议。

服务时间

1、热线咨询服务时间:7×24小时。
2、自助语音服务时间:7×24小时。
3、智能机器人语音服务时间:7×24小时。

  • 如何报名参加免费技能培训?

        按照《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线上平台设置培训专栏,公开培训信息导航图,为劳动者检索培训信息和自主选择培训提供查询等便捷服务。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主参训,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予以落实。

  • 人民日报 | 广西出台措施保障青年群体就业创业

    7月9日《人民日报》第4版版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园区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推出“才聚广西”“技兴广西”“暖心广西”“宜业广西”等就业计划,保障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才聚广西”计划通过多种途径扩容岗位,让企业招用特定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积极拓展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岗位,拓宽基层就业空间,推进“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技兴广西”计划聚焦提升就业能力,鼓励高校建立更灵活的学习制度,开展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力度,面向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等开发见习岗位;“暖心广西”计划致力于优化就业服务,积极开展校园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实施人社局长结对帮扶专项行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攻坚行动,为求职毕业生提供政策宣介、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及培训或见习机会;“宜业广西”计划强化就业保障,指导用人单位等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涉就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求职陷阱提示和防电信诈骗宣传力度,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及典型宣传,举办主题宣讲和就业创业政策宣讲活动,落实各项帮扶政策措施。

  • 求职遇到就业歧视怎么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对于招聘过程中发现的性别、户籍地域、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形式就业歧视,可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

  • 求职遇到违规收费怎么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将先交费作为条件的招聘、或入职前收取保证金、办证费、服装费、资料费等都需要谨慎对待,核实有无收费的法律依据。如交费一定要求出具正规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可能发生的纠纷维权保留证据。如就业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如遇求职诈骗或个人财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 高校毕业生能申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吗?

     高校毕业生能否申请领取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想参加免费技能培训    怎么报名? 按照《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线上平台设置培训专栏公开培训信息导航图为劳动者检索培训信息自主选择培训提供查询等便捷服务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主参训,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予以落实

  • 求职遇到“招转培”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    参加求职招聘活动要警惕中介机构以招聘为名变相招生,被坑骗培训费。如就业权益受到侵害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如遇求职诈骗或个人财物、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 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填错失业原因,还能改吗?

    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认定停保原因为本人意愿主动离职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如其本人提出申请并能证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经办机构应据实重新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 关注!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这样保障→

      当前,全国已进入夏季高温时期。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一起了解——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  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降低劳动强度。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降低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工休息时,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待遇。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指导督促平台企业履行用工责任加强人文关怀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接单的快递小哥、外卖骑手、即时配送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等,配齐高温防护用品,适时监测身体状况,并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温时段劳动者身体消耗,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适时查看提醒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会驿站)场所增补血压计、配置应急药品、提供免费饮水等相关防护用品。指导平台企业建立补贴制度,为室外工作的劳动者增发高温补贴。加强高温时段执法检查和调解仲裁聚焦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高温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强迫劳动者违规高温作业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违法案件。对涉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属于专业技术性鉴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受案范围。    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几年?

        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我国就业优先政策的重要组成,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原则上不超过2次。

  • 员工刚入职一个星期,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在工地上出现工伤怎么处理?公司现在购买工伤保险,员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关于用人单位未为新入职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体现社会公平与共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强调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体现个人权益与责任。

  • 招生季 | 2025年广西技工院校招生目录发布

  • 技能提升补贴可以享受几次?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    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并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具体补贴标准。

  • 违规申报职称评审,后果很严重!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明确规定,申报人如果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违规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广西发放首张“聚英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以下简称“证卡融合集成”)工作要求,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功办理一批加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信息的电子社保卡,并发放广西首张证卡融合集成的实体社保卡(简称“聚英卡”),标志着广西在外籍人员来桂工作便利化改革上迈出新步伐,有利促进中外人才交流合作。工作人员上门为外国专家制发“聚英卡”据了解,通过证卡融合集成,广西电子社保卡可以存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信息,外国人入境后持电子社保卡即可实现工作许可信息查询下载、核验等服务功能。来广西工作的外国人通过“聚英卡”不仅可以享受与广西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同等的服务,还能办理银行相关金融业务,真正实现“一卡多用”。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宣讲会现场为做好证卡融合集成政策宣传,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办政策宣讲会,邀请在华工作的近30位外国专家代表及家属,十余家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代表参加。会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处室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卡融合集成”政策进行了解读,展示证卡融合集成成果,围绕外国人来华工作所关心的金融账户、支付结算、外币兑换、投资理财、综合服务等多个方面功能进行详细介绍。到场人员表示,对证卡融合集成政策有了更直观和深入的了解,切实感受到了“聚英卡”带来的便利。未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持续做好外国专家服务保障工作,为外国专家在桂工作生活提供更多便利、更好服务、更优环境,助力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能分段安排年休假吗?

        可以。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 如何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通过经人社部门遴选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则可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

  • 哪些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注意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哪些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 被公司违法辞退怎么办?

    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对此就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仍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辞退比如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辞退劳动者。这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2N”指的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此发生了劳动争议那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就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向人社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近亲属能代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吗?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 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度未休满的年休假如何处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伤病情介绍,包括伤病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三)作出鉴定的依据(四)鉴定结论;(五)权益告知。

  •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工作,劳动关系怎么算?

    问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劳动者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劳动关系怎么算?应该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延伸小知识 如果没签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第(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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