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为宣传贯彻《条例》规定,进一步推进《条例》实施,我们陆续推出运用《条例》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今天来看第七期
北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罚款!
案例
2021年9月,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北海某项目欠薪案件过程中,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反映该项目建设单位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查明了相关违法事实,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存在的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违法行为予以了确认。
2021年11月15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改正指令书》(北综执专三改〔2021〕1142号),责令该单位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补足2020年5月份以来应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2月20日到该项目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该项目停工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罚款,下一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评析
通过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及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查处打击,有效抓住了治欠源头管理,即建设单位确保有钱发,对未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建设单位予以了警示,从而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及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行为,依法从源头上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支付。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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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七条广西行政裁量权基准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