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为宣传贯彻《条例》规定,进一步推进《条例》实施,我们陆续推出运用《条例》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今天来看第八期
河池:分包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责令总承包单位负责清偿
案例
2021年11月1日,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郭某等35名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诉称辖区内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因工程款结算争议而拖欠其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工资33.77万元,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即依法立案调查处置。
经调查,该公司是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该项目后将水电、消防等安装作业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组织郭某等35名农民工入场施工。离场后,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而未能支付工程款。分包单位又因管理不善资金断裂而无力支付35名农民工工资。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多次前往实地核实,共商案件处置事宜,积极疏导安抚农民工情绪,共同约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通过诉前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分析企业困难,依法依规责令施工总包单位履行法定责任,最终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在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履行了先行清偿责任,足额支付了郭某等35名农民工的工资。
评析
在建筑行业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因争议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已屡见不鲜,而大多劳务分包单位又存在资金不足和财产困难的现象,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就容易导致出现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最终利益受损往往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农民工。为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置该案中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率先在全区开展联动执法协作,并印发了《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河检会〔2022〕2号),联合建立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部门之间协作,形成联合治理合力,对清偿责任主体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了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纠纷,保障农民工不再烦“薪”忧“酬”。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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