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管理办法(桂薪联发〔2016〕1号)的政策解读
2016年12月2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桂薪联发〔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准确理解《办法》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答:近年来,由于世界经济下行压力影响,我区经济发展形势严峻,企业经营和资金压力日益增加,劳资矛盾凸显,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案件持续上升,被拖欠金额持续上升且尚未有缓解迹象。欠薪案件中有80%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不仅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从源头上规范工程款项的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工人工资被挪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要求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9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均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即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等相分离。我们经充分调研,多次研究讨论,数易其稿,并征求各方意见,最后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以桂薪联发〔2016〕1号文件印发实施。
问:《办法》主要明确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明确了实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的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领域是拖欠工程款案件的集中高发领域。解决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即基本扼制了欠薪案件的大规模发生。二是明确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操作流程。三是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开户银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的主要职责。四是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诉求途径及相应处罚措施。五是明确了《办法》实施的起始日期。
问:哪些领域适用本《办法》?
答: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适用本《办法》。
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下同)如何设立、使用、管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此账户内的资金仅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专用账户设立后,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为每个工人确定有效工资个人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工资个人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确保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余额足以支付当地工人工资。
施工单位应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同时,应当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反映。
问:如何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答: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开户银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的主要职责: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使用问题纳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开设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如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账户款项用于其他用途的,应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反映。
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的确定工作,加强对专户的资金监管,确保专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如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款项用于其它用途,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施工许可申领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拨付,如仍不能及时拨付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可责令项目暂时停工至按时拨付款项后方可重新开工。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
问:如何确保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主动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答:为了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施工许可申领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问: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有何处罚措施?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实施重点监察,落实专人监管,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行政处理(处罚)结果通报当地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