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桂各单位:
2003年以来,我区先后出台了建筑、水利、电网、铁路、交通等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保障农民工工资依法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园林、交通、水利、市政公用、铁路、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新的缴存办法。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预存方式缴存,也可采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方式缴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原金额的50%缴存。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或被评为自治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的,可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须按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发生三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被评为自治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企业的,缴存比例提高到200%。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本单位本项目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开户商业银行、主管部门、缴存方三方监管制度。建设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施工企业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对资金账户进行监管。开户商业银行负责对资金账户的资金缴存、流动情况进行监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指令从该账户拨付资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定期将账户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实时掌握账户资金缴存和流动情况,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发出拨付指令,通知缴存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根据项目规定足额缴存或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分别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分别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有效银行保函),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列为建设资金是否到位的检查内容。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程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施工企业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经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从该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包、转包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实施分包、转包的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办法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属于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除使用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使用建设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已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补缴存已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凡不按要求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该项目暂时停工,直至足额补缴存工资保证金后,方可重新开工。
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保证金开设账户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应向保证金开设账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向账户开设银行出具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通知,银行据此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解除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在为建设单位出具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通知前,应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八、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原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加快对原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核算清理工作,指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开户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规定标准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有效银行保函。
九、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和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转,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我区原有的建筑、水利、电网、铁路、交通等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仍继续执行,相关内容本通知有新规定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