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9〕1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决定在我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将我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5月8日
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我区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从今年起到2020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培训1万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从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每年培训学徒1万人左右。
三、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人员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训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二)培养目标。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可延长到3年。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企业也可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三)培养内容。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四)培养模式。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通过统一组织的方式,组织本地中小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五)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确保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四、培训实施
(一)机构选择。企业可在我区范围内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也可选择东西部协作省份的技师学院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区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培训中心除外),取得开展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2.培训职业(工种)应有相应的培训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
(二)培训审核。企业在开展年度学徒培训前1个月内将有关备案材料报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样本复印件及企业承诺已与学徒签订协议的承诺书、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含学徒身份证信息及社保号)、劳动合同复印件(新进人员和转岗人员各1份)、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企业自主开展评价及培养期限为3年的,应在第一年学徒培训开始前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要及时为学徒中的新招用人员进行就业登记。
(三)考核评价。企业在培训任务完成后,需要进行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或培训合格鉴定的,向所在市级或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鉴定程序组织技能鉴定,行业特有工种应向有具备条件的区内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申请组织鉴定。需要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执行。需要进行自主评价的,向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下由企业自主开展。
(四)补贴申领发放。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按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学徒培训合格的情况按标准拨付相应培训补贴。
1.企业培训任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年培训补贴50%的补贴资金。
2.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剩余补贴资金。企业培训任务完成后向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剩余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按学徒培养计划明确的培养结果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及培训备案材料等。
3.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五、政策支持
(一)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的专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徒在校的教学培训任务。企业导师与培训机构指导教师要相互沟通学习,探讨钻研,全面提升学徒的职业能力。
(二)推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各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学徒的教学培训任务,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建立健全与企业新型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制订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获得毕业证书。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具体操作规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三)健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并由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4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我区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工作指导,统筹推进工作,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考核。
(二)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各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管理,对培训过程实施视频监控管理,每年至少保存10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的培训视频资料,且保存3年以上,以备检查。同时,培训机构要提供实时监控的方式,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实时监督。对未切实履行培训职能的培训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停止其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资格。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推广动员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经费保障。各地要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落实企业责任。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培训主体职责,把工作细化、具体化,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明确目标、措施、进度安排、保障条件、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