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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036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桂人社复字〔2022〕26号)

  • 发布时间:2022-05-26 16:51: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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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杨世有(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扶持发展建筑产业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经研究,针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差异化存储、优化营商环境等问题,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条例》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行政法规,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规定,即2021年8月17日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建设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我区根据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总结吸收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21年12月23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6号),明确在全区范围内全领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制度。

一、建章立制

自2003年起,我区通过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建立电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柳州铁路局关于实施铁路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交通厅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2号),先后在建筑、水利水电、电网、铁路建设、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优化政策

2016年12月26日,按照国办发〔2016〕1号和桂政办发〔2016〕113号文件的要求,我区出台《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该缴存方式规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行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良好的单位可以用银行出具的保函替代现金缴存。同时,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办法。对遵纪守法、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少缴存或免缴存的优惠政策,减轻其资金压力。对经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提高缴存比例,增加其违法成本,从而大大减轻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2018年6月,我区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试点改革。经过一年的试点推广,截至2019年7月,全区实行保证金三方监管金额总数已达10.563亿元,四个试点市实行三方监管工程项目数为3820个。三方监管模式彻底改变了过去工资保证金缴存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专户上,而是还钱还权于缴存企业,此时的钱在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上,只是被银行冻结,实行三方共同监管。同时,组织研究开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大数据平台,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监控和管理。

2018年10月10日,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扶持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大做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联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明确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38号),明确广西建工集团在各设区市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一定金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该集团公司所属14家建筑安装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中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不再另行按工程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据统计,从这一制度的出台到2019年6月底,为该集团公司所属14家建筑安装企业释放流动资金高达20多亿元。

2018年10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出台《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46号),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百色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释放流动资金达2.1亿元。

2019年,中美出现贸易摩擦,企业流动资金困难,在急需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需要更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完善优化我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为企业减负。8月30日,我区出台《关于明确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188号),明确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至此,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执行总承包单位单方缴存。

2019年9月,我区对全区范围内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施工企业;或连续三年被评为自治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施工企业予以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优惠政策。先后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共14家在广西境内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按照规定在广西境内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了良好的诚信用工氛围,既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又有效减轻企业资金成本负担,降低拖欠工资的风险。

2019年10月15日,在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30号),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方案》,明确推进落实三方监管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将该项工作纳入对设区市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形成具体量化指标,作为指标项之一进行考核。

三、巩固制度

2021年,我区印发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体现几个亮点:一是由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单方存储,取消了以往文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双方存储的情况。二是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并逐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拓展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方式,为施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是由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省级总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的属地管理责任,取消了原自治区范围内多部门发文、多头管理的局面,实行大一统的格局。四是实现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全覆盖。五是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由企业自主选择银行,不干涉企业自主选择。六是将自治区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面的已有工作亮点写入该办法,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全部实行三方监管,有效保障专用账户资金安全,防范专用资金监管漏洞。七是在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企业减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八是重点明确实行差异化存储的内容,重奖重罚,基于惩戒与激励并行的目地,直接和施工企业的欠薪违法行为挂钩,鼓励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新文件出台后将能极大有效地解决原来我区保证金监管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可以在执行国家文件的同时结合广西的实际工作需要作出自己的特色和亮点,确保被监管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安全及合法使用,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

专此函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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