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取消先行缴纳社保滞纳金规定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积极沟通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高级法院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还专门请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得到明确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4号)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参保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人员应当依法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国家将该项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范围,对因错误执行国家统一政策造成的基金增支减收,由各地财政自行承担,对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地区实行考核单项否决等。
依照国家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企业破产前,与职工之间存续有劳动关系,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义务,逾期未缴纳的应加缴滞纳金。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其中本金按受偿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进行清偿,滞纳金按受偿第三顺序进行清偿。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自治区高级法院重点研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问题工作指导意见,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