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颢敏、韦忻欣、黄承谦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困难老国有企业缓缴旧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免缴滞纳金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我单位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协助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
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是确保每一位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基本制度保障。我区自上世纪80年代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完善政策机制,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进了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但实际工作中,我区乃至全国确实存在部分企业因主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费,致使部分职工退休待遇受影响的问题。对此,国家和自治区不断进行政策和措施完善规范。
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相继出台的法律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32号)等。这些法律和政策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
我区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 号)中,也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补缴所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一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
二、对困难企业养老保险欠费缓缴或减免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接到您的建议后,我厅高度重视,积极与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沟通并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形成的意见是:一是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属于全国性问题,国家对此处理已有明确的法律政策,省区并无职权突破,对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自治区也不能直接进行减免,但如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产生的企业欠费,可以逐级报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次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二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关于“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的规定,我区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不集中清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历史欠缴,存在欠费的企业采取什么方式清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同时,我们会将您反映的问题如实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国家今后有新政策规定的,积极按新规定执行。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以高度关注和随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