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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人社复字〔2019〕33号)

  • 发布时间:2019-05-27 11:2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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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石兰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降低我区社保缴费比例及基数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我单位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协助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原有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月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等于本单位全体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0%2%,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8%1%。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1.0%,全部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近些年来,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在职工养老保险方面,分别于2011年、2016年、2018年先后出台了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通过下调缴费比例或者给予财政专项补助的方式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在失业保险方面,自2015年以来连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0.5%,降幅达到了75%。而工伤保险方面,自从201510月起,通过实行更加科学的行业差异化缴费,将原来的三类行业调整为八类行业,实际平均费率从1.0%先后降至0.75%0.4%

二、关于2019年新出台的降低社会保险费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4月上旬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强调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自治区高度重视,提出我区具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门同意,于426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自20195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

二是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5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三是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201951日至20204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

四是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951日至20204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2019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预计因执行该项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全区20195-12月将减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81.48亿元,20195月至20204月将分别减少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9.7亿元和4亿元。

三、下一步工作

当前,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桂人社规〔20199号规定,并通过加大宣传和提升具体经办服务,确保全区企业和职工参保人员尽快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下一步,我厅将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全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督查,切实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到实处,更大程度地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取得更大的发展,也是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以高度关注和随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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