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孝斌、覃腾祥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给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优惠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议》(第097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56号)规定:“(1)对目前已经划入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编制外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2)对于转制前单位和个人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属于转制前的社会保险欠费,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中优先支付,对于净资产或国有产权不足以支付的,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属于转制后的社会保险欠费,由用人企业承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转制为企业的,从批准转制之日起30 日内,按现行管理体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从转制批准之月起,按照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转制单位缴费之月起为参保缴费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前事业单位中正式在编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
由此可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应按规定做好相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转制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期间无需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规定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为此,对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行为,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不仅我区存在,其他外省也同样存在,属于全国性问题,国家对此已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就减免滞纳金问题,我厅曾专门请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得到答复意见是,对于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国家已经有明确法律政策,广西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自行突破或选择性执行。因此,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自治区不能直接进行减免。下一步我厅将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如实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反馈,如国家今后有新政策规定,将积极按新规定执行。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高度关注和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