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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举行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

  • 发布时间:2020-02-03 10:50: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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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3楼会议室(新民路2号)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现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新闻发言人潘志金通报了广西人社部门近期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和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打算,并回答记者提问。



潘志金

加强组织领导

为疫情防控提供组织保障

在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后当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便成立了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人社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领导,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每项工作都有人负责,推动人社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

制定和明确相关人社政策

为疫情防控提供政策保障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疫情防控大局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针对性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制定出台做好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开辟工伤待遇绿色通道的办法。

二是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简化招聘程序和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督促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工资待遇政策;指导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是制定《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问题、工资待遇权益问题、休息休假问题、劳动关系调处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是明确并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各主管部门做好技工院校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防控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

为保障民生提供有效服务

一是收集返乡农民工信息并协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组织各地给全区农民工群发了预防疫情短信,及时编写发布了《致全区农民工的一封信》,指导农民工做好疫情防控。

二是暂停召开各类会议、培训、鉴定、招聘会、春风行动、劳务协作、技能竞赛以及外出考察、调研、开会等活动,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

三是提前做好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对业务较集中的社保经办工作,推行不见面服务,倡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充分利用“网上服务”“自助服务”“等新模式,能网上办的尽量网上办,能电话咨询的尽量电话咨询,坚决阻断人流密集区的传染链。

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上下联动,坚决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强化政策宣传,使广大企事业单位、劳动者全面了解和掌握人社政策,为疫情防控提供良好舆论氛围;

三是加强劳动监察和工作指导,督促各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是及时梳理疫情防控中反映出来的相关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五是严肃工作纪律,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和干部职工工作职责,做到每项工作都要有人负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予以严肃问责。

记者问答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他们的劳动合同解除、变更有哪些具体规定吗?

潘志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紧急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在这文件中我们已经明确: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是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南宁广播电视台记者:抗击疫情期间,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障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工资待遇?

潘志金:对这个问题,我们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已明确,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二是对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包括上述第一点中提到的相关人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此外,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三是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新华社记者:在这次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能否算工伤?政府对这类人员的工伤有哪些新的规定?

潘志金:根括人社部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及时下发了桂人社函〔202028号文,明确此类情形应当算作工伤。同时明确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各级人社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主动对接,简化程序,快办快认,并切实确保上述认定了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到实处。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和救治等原因,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记者:社保工作是民生工作,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请问,疫情期间会不会影响社保业务办理?你们打算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潘志金:虽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社保经办工作会带来一些影响,但是我们将采取“三个措施”,做到“三个保证”,让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吃上“定心丸”:

第一,按时发放各项社保待遇,保证参保人如期享受待遇。我们将认真贯彻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作,采取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办法,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每月如期拿到养老金。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进行年度待遇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已参保并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

第二,推行“不见面”经办服务,保证参保单位、参保人不出门就可办社保业务。为进一步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我们着力推行几项“不见面”经办服务:一是推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经办服务。自治区本级社保关系转移等72项业务可实现网上办理,128日,我们发出了《致广西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的倡议书》,建议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充分利用广西“数字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广西人社12333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办理社保业务。二是参保单位不能通过网上申报的,可通过邮寄的方式申报。三是参保单位进行失业人员名单备案、审档业务预约,可通过全区人社业务统一咨询电话12333进行预约或备案。

第三,允许参保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保证不加收滞纳金。一是因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社保机构从其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二是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在此期间补缴疫情所属期内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另外,130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后,我们第一时间转发各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要求各市认真贯彻执行。各市积极响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了许多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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