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社保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健全普法教育机制,落实普法责任,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宣传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17〕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39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7〕98号),现就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我区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突出保障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进一步强化国家机关普法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系统上下联动、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以及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法教育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业务工作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用法治实践引导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要围绕依法履行职责,向主管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努力提高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升公民法治理念,增加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实行部门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方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分工负责,形成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增强普法工作合力。
——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立足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实际,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不断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责任主体
本实施意见所称“执法”,是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执法行为,以及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包括: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
(二)窗口单位,即: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人事考试机构、人事人才服务机构、信访接待机构、承担窗口服务职能的综合类服务机构(服务大厅)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
(三)具有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按照“人人都是普法宣传员”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学习法律,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并自觉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把普法工作扛在肩上、记在心上、落在行动上。要通过带头推进全民普法、带头尊法学法、模范守法用法的行动和努力,不断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三、职责任务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普法作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纳入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业务工作机构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要一并提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普法安排,尤其要对当年计划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中如何开展普法活动以及当年拟制定和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普法作出相应安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对全年的普法任务、时间安排、普法形式等进行部署。
(二)明确普法内容。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宣传十九大报告。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学习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法规),增强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三)切实做好本部门普法。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把法治教育纳入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法治课程列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题培训以及各类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后,要组织专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完善评估机制。大力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办公楼大厅、走廊、服务窗口等公用区域,因地制宜设置法治标语牌或者法治宣传栏,积极推进法治文化活动。
(四)充分利用政策法规制定过程开展普法。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按规定相关政策法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工作,落实宣传解读材料与政策法规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公开“三同步”的要求,政策法规颁布时,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政策法规及其宣传解读材料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注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普法。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善于答疑解惑,使用群众语言、耐心、细心解答问题,使人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就业援助月”等活动中,要结合工作对象特点,全面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检查活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六)通过以案释法开展普法。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争议案件处理、信访事项处理、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审核、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等过程中,要结合具体案情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把执法现场变成普法的第一现场,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选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针对性强的案例作为释法重点,通过部门网站、报刊、电子显示屏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讲法。结合法律“六进”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以身边人说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贴近基层、贴近百姓、贴近生活。
(七)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在巩固机关橱窗、板报等基础宣传阵地的同时,探索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新型载体的运用,建好用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积极推动“互联网+人社普法”,注重依托部门网站、专业普法网站和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探索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作为技工院校必修课的重要内容。在做好日常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12333宣传日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四、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要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为普法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厅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报送当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普法工作安排。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逐级报告当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三)强化考试评价和督促检查。要把“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考评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责任落到实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厅属各单位、各地普法工作进行检查,对普法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予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督促整改。
附件:1.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2.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谁执法谁普法”普法任务分工
附件1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 类别 | 普法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党内法规类 |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自治区党委相关文件 | 牵头单位:机关党委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
2 | 综合类 | 宪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
3 | 劳动法 |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相关单位 | |
4 | 就业创业类 | 就业促进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关于促进就业和创业的规范性文件。 | 牵头单位:就业促进处 配合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农民工处、失业保险处、就业局、人才办、技工教研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5 | 劳动关系类 |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牵头单位:劳动关系处、劳动监察局 配合单位:农民工处、工资福利处、调解仲裁管理处 |
6 | 社会保险类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牵头单位:社保局 配合单位: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基金监督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 |
7 | 《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社保局 | |
8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社保局 | |
9 | 人事人才类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
10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 |
11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责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
12 | 劳动争议类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责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处 |
13 | 劳动监察类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责任单位:劳动监察局 |
14 | 信访类 | 《信访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责任单位:信访处 |
15 | 公务员类 | 公务员法等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责任单位:公务员局 |
16 | 功勋表彰类 |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 责任单位:公务员局 |
注:1.厅办公室、引进国外智力处、人事处、宣传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所、转业军官培训中心、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人事考试院、国际人才交流中心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普法责任。2.牵头单位排名在前为负责单位。 |
附件2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任务分工
序号 | 任务名称 | 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制定本单位年度普法计划 | 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对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普法安排 | 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 每年2月底前 |
2 | 制定自治区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 对全年的普法任务、时间安排、普法形式等进行部署 | 政策法规处 | 每年2月底前 |
3 | 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 把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列入厅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集体学法 | 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 | 每年开展2次,长期执行 |
4 | 对厅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法治培训 | 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部门日常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厅内部行政行为的制度规定作为法治宣传的基本内容,使之成为广大党员干部应知应会的工作常识 | 政策法规处 | 每年一次集中培训,长期执行 |
5 | 对系统工作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工作 | 将法治教育纳入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法治课程列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等各类培训的必修课 | 政策法规处、人事处、各办班单位 | 每年按计划开展,长期执行 |
6 | 组织专题培训 | 新制定或者修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在全系统组织培训、学习 | 各起草和执行单位 | 每项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开,长期执行 |
7 | 开展学法用法考核 | 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完善评估机制 | 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 结合年度考核开展,长期执行 |
8 | 机关法治文化建设 | 因地制宜开展机关内部法治文化宣传 | 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宣传中心、各相关单位 | 长期执行 |
9 | 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开展普法 | 对拟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同时对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将规章草案和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通过网站、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时要附宣传工作方案 | 各牵头起草单位 | 长期执行 |
10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开展普法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要通过制定宣传提纲、在线访谈、答记者问、发表解读文章等方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 各牵头起草单位 | 长期执行 |
11 | 报送政策法规宣传解读材料 | 政策法规及其宣传解读材料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 | 各牵头起草单位 | 长期执行 |
12 | 组织重大活动、专项检查、专项行动时部署普法宣传工作 | 在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援助月等活动,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行动以及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等工作时,对普法工作进行同步部署,同步展开 | 各工作开展单位 | 长期执行 |
13 | 落实工作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争议案件处理、信访事项处理、工伤认定过程中,要结合具体案情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 | 厅属有关处室、单位 | 长期执行 |
14 | 开展典型案例收集、汇编 | 收集、汇编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 政策法规处、厅属有关处室、单位 | 长期执行 |
15 | 做好重要时间节点普法工作 | 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 政策法规处、宣传中心、信息中心、厅属有关单位 | 长期执行 |
16 | 报告普法工作情况 | 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普法工作安排 | 厅属各处室、单位 | 每年11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