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戏剧院:
你院向我厅提出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本厅决定:
一、同意你院招用2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名单附后)从事文艺岗位。
二、你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劳动权益,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用工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
用工名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1 罗家茂 451225200410XXXXXX 戏曲与武功演员
2 陈俊霖 450103200212XXXXX0 戏曲与武功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