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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2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表的报告(桂人社报〔2022〕8号)

  • 发布时间:2022-01-14 18:38: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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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表〉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厅2021年度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数据信息予以公布。


附件:1.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2.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年度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5.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14日


附件1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撤销许可数量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数量

1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0

0

0

0

0

合 计

0

0

0

0

0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附件2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罚没金额(万元)

备注

警告

罚款

没 收 违 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 计

(宗)



1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附件3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

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

行政

强制

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

法院

强制

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 月 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附件4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年度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宗)

实施数量(宗)

收费总金额(万元)

1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0

0

0

2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0

0

0

合计

0

0

0

说明:

    1.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间实施的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区统计范围)

2.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附件5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检查(次数)

1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4

2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0

合计

124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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