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
名称:地方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D11007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0项处理决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地方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该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自治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对各市、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
(二)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
四、实施条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过企业工会提出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组织讨论同意并提出意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各类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包括企业性质、职工人数、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申请理由、工作方式、休息休假安排等基本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份;
(二)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
(三)盖有单位公章的地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驻桂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1份,同时核验原件;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书1份;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
(五)提交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最近两个月缴费发票;打印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该项所述三种材料提供其中任一种即可)。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为13个工作日,各市、县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并公布。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窗口0771-5595390、5595386;
(二)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公布。)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自治区本级办公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二)自治区本级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附件:1.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图
2.广西××公司关于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样本)
3. 地方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申请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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