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
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性质: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D11009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国家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列为行政许可事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实施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预先核准的本行政区域内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或合并设立新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
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原件);
3.公司章程;
4.计划设立的企业提供法定资质验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企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8.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企业具备持有人力资源证书的人员;
9.单位委托办理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二)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改变注册资本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改变注册资本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劳务派遣单位在有效期届满60日内申请延续经营资格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延续经营的书面申请;
2. 劳务派遣单位3年来的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各市、县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并公布。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定期检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格后的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有关事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各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公布。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区)办公地址和时间由各市、县公布。
附件: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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