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010038900200
实施编码:450000000000055722321X0000100389002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法规授权
实施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到现场次数:1次
容缺受理:否
申请方式:邮递申请、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对象:申请向社会举办技师学院的广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实施对象性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承诺件
行使层级:省级
通办范围:不可通办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无
办理公示:其他、
年检或年审:年审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
结果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XX技师学院的批复
结果样本:点击查看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现场核验送达
法定办结时限:9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9工作日
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办理窗口:38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监督电话:0771-5595845
咨询电话:0771-5595390、5595386
联办机构(牵头单位): 无
联办机构(配合单位): 无
设定依据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权限划分: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行使内容: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实施条件:
1、《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
设立技师学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二)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三)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四)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五)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六)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七)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八)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九)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十)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十一)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十二)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十三)技师学院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院校标准。
(十四)技师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十五)技师学院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师学院应具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六)技师学院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学院、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技师学院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十七)技师学院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学院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十八)技师学院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并贯穿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发挥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的作用。
(十九)技师学院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个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专业应有5个以上合作企业。
申请材料
相关申请表和样本下载:1、《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师学院评估细则(试行)》表.doc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XX技师学院的批复(样本).doc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特殊审批环节
专家评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设立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87号)四、设立技师学院的程序(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设立技师学院审批流程图.doc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不可预约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可以直接申办技师学院吗?
答:不能,必须先申请成立技工学校,办学满一定年限,达到一定标准后,方可申请设立技师学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当场一次性告知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及办学行为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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