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010038900100
实施编码:450000000000055722321X0000100389001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法规授权
实施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到现场次数:1次
容缺受理:否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对象:申请向社会举办技工学校的广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实施对象性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承诺件
行使层级:省级
通办范围:不可通办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无
办理公示:其他
年检或年审:年审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
结果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设立XX技工学校的批复
结果样本:点击查看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现场核验送达
法定办结时限:9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9工作日
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办理窗口:38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监督电话:0771-5595845
咨询电话:0771-5595390、5595386
联办机构(牵头单位): 无
联办机构(配合单位): 无
运行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2〕63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权限划分: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行使内容: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实施条件: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
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拟任领导应熟悉所申报技工学校业务,同时具备技工学校的管理能力;
(四)按自治区的相关规定配备有满足教学需求的教职工;
(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六)具有与所申请办学规模和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符合国家设置标准要求的教学、实习实验场地和设备设施;
(七)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八)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相关申请和样本文件下载:
特殊审批环节
专家评议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三、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
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流程图.doc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不可预约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拟任领导应熟悉所申报技工学校业务,同时具备技工学校的管理能力;
(四)按自治区的相关规定配备有满足教学需求的教职工;
(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六)具有与所申请办学规模和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符合国家设置标准要求的教学、实习实验场地和设备设施;
(七)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八)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当场一次性告知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及办学行为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