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145号),为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各项技术工作规范有序,促进我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科学发展,进一步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特制定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竞赛技术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竞赛技术规则
为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各项技术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145号),制定本竞赛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借鉴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理念,促进我区参赛选手、裁判员、专家、指导教练等进一步熟悉各赛项的技术要求,加深对相关赛项技术发展趋势的认识与研究,通过对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吸收,建立具有广西特色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机制,组织广西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选手集训,为最终选拔出最优秀选手参加全国技能大赛奠定人才基础。
第二条 竞赛项目。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分世赛选拔项目、国赛精选项目和广西劳务品牌特色项目共26个比赛项目。其中,世赛选拔项目设12个竞赛项目,国赛精选项目设8个竞赛项目,广西劳务品牌特色项目设6个比赛项目。
第三条 组织形式。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分自治区总决赛和市级、自治区直属单位选拔赛。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领导下,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承办,自治区总工会协办。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科学制定竞赛技术规则,严把技术标准和评判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办赛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办赛和参赛人员严格按照本竞赛技术规则的各项要求,维护竞赛秩序,做到公平公正。
(二)科学环保原则。倡导绿色、环保、可持续的办赛理念,依据各竞赛项目的职业标准和要求,制定技术文件、命制试题。借鉴世赛、国赛有益做法,尽量采取开放办赛的组织方式,确保竞赛公开透明、科学规范。
(三)节俭安全原则。坚持勤俭高效的办赛宗旨,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竞赛组织运行工作效能。做好疫情防控和竞赛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确保竞赛设施、设备和人身安全。
(四)交流共享原则。面向社会集中开放办赛,将技能竞赛与技能展示交流等活动有机结合,吸引企业、社会机构广泛参与和观摩,扩大大赛社会影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组委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统筹决策和部署推动赛事各项工作。组委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工作组、宣传工作组等,负责协调落实组委会各项决议事项,成立监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仲裁委),负责赛事组织实施监督、争议仲裁和违规处理。其中,技术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竞赛技术工作方案;编制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竞赛技术规则;对竞赛各环节技术工作提出规范要求;提出各项目裁判长人选;组织各项目编制技术文件并命题;指导协调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执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实施技术支持保障和赛务保障;指导协调执委会组织开展技术对接、赛前培训;指导协调或根据职责参与处理竞赛过程中的突发情况等。
第六条 执委会。柳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承办单位组建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执委会,负责具体落实赛事组织协调、技术保障、项目实施、开闭幕式活动、交通食宿服务、健康安全服务保障等工作。执委会下设综合协调部、赛务保障部、技术保障部、监督仲裁协助部、后勤保障部、安全保障应急部、志愿者工作部、开闭幕式筹办部、宣传部、财务保障部和接待部等工作部门。其中,赛务保障部和技术保障部承担大赛各项技术工作的具体落实与实施;负责大赛各竞赛项目技术保障及赛务保障等工作;组织技术对接、赛前培训;组织落实各竞赛项目所需场地及设施设备等各项技术保障和赛务保障;及时妥善处理赛场突发情况等。
竞赛结果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评判的项目,执委会可委托具有行业权威机构以上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成立检测组,使用符合竞赛技术要求的设备检测并出具独立的检测报告,或采取各方认可的其他公平公正方法完成检测。鼓励组织志愿者在竞赛期间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章 相关人员
第七条 裁判人员。包括各项目裁判组全体成员。
(一)条件。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心理、身体素质,身体健康。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服从组织安排,自愿承担本次大赛执裁工作,时间上有保证。严守竞赛纪律,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裁,不徇私情。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具备良好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和工作经验。了解掌握职业技能竞赛政策、工作规则和裁判方法,能准确、熟练运用。在全区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裁判长还应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职责。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期间,裁判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裁判长。在组委会领导下,秉承公平公正原则接受执委会具体管理;做好相应沟通协调,落实竞赛各项技术工作;按时、认真组织完成本项目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带头坚持并维护竞赛公平公正,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言行;按照组委会要求和执委会安排,参加并做好本项目裁判员(含裁判长助理)的赛前培训,主持做好本项目赛前技术交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公平公正,组织全体裁判员(含裁判长助理)做好本项目评判和相关技术工作;组织本项目开展技术总结和技术点评。
2.裁判长助理。协助裁判长做好执裁各项组织工作;完成裁判长安排的相关工作。
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一经确定,未经组委会许可,不得擅自参与涉及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公平、公正性的培训、竞赛、咨询、赞助及采购等活动。
3.裁判员。参加赛前培训和技术讨论,熟练掌握竞赛技术规则;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服从裁判长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公平公正执裁,不徇私舞弊;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执裁时间安排,保证执裁工作正常进行。
(三)裁判人员产生。裁判人员按以下程序产生:
1.基本推荐程序。各参赛代表队根据有关条件每个参赛项目推荐不超过2名专家候选人并排列优先推荐顺序。
2.裁判长产生。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期间各项目裁判长由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根据第三方原则选定。
3.裁判员产生。由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根据各赛项实际需求,按照各参赛队等额原则选取,确保各参赛队有裁判员参与执裁。
4.各参赛代表队推荐的裁判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增补。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更换、增补的,由参赛代表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审核同意。
(四)组织管理。在组委会领导下,执委会落实裁判人员具体管理工作。
1.培训。在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前期准备期间,与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确保培训计划公平、公正实施。具体组织裁判人员开展形式灵活的赛前各种培训。
2.评估。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结束后,执委会在组委会指导下,组织各赛项裁判长,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参与评估人员均需填写《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裁判工作评估表》(附件1)。评估表由执委会技术保障部收集后提交组委会技术工作组,作为对裁判员工作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场地经理。执委会为各竞赛项目安排场地经理1名。技术支持保障和其他辅助人员若干名,配合场地经理开展工作。
(一)场地经理条件与职责
场地经理须具备竞赛工作经验并熟练掌握相关竞赛项目专业知识、技能。大赛期间,场地经理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竞赛设施、设备及耗材的落实及场地布置,参与赛务管理手册编制,配合做好技术工作文件编制、赛前准备和现场技术支持与后勤保障等工作。竞赛期间,应全程在竞赛区域值守。
(二)管理工作
场地经理按照执委会统一要求,与各项目裁判人员一起,共同完成场地技术对接及相关赛前培训。
第九条 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由执委会为各项目配备的大赛联络员、技术负责人、检录人员、统分员及赛务保障人员。具体职责是按照本项目技术工作要求和大赛统一安排,在执委会相关部门领导下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第十条 领队。各参赛代表队安排1名本单位负责竞赛工作的人员,担任本参赛队的领队,负责本参赛代表队各参赛项目裁判员、选手参赛期间的组织管理及日常服务保障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维护竞赛纪律和秩序,参与监督仲裁工作组相关工作,承担本参赛队的安全责任(除各参赛项目安全规程规定外)并落实防疫工作要求,按照相关程序要求,代表本参赛代表队向组委会反映并配合组委会处理竞赛期间的相关问题,维护本参赛代表队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参赛选手。所有参赛选手应为工作、学习、居住在广西境内满1年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人员。参赛选手应思想品德优秀、身心健康,具备相应职业(专业)扎实基本功和技能水平,有较强学习领悟能力和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及应变能力。
第四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准备工作对接。组委会技术工作组、赛项承办单位、技术支持保障单位应明确各自职责与分工,并签订相关协议。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组织相关人员围绕赛场布置、竞赛组织、技术准备等工作进行对接。除按规则开展培训、签署相关承诺外,对接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组织工作。执委会应研究制定组织工作文件,明确执委会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定各竞赛项目具体时间和地点等;研究确定竞赛各项组织及保障工作环节的具体安排,编制赛务手册等。
(二)技术工作。执委会应明确设施设备等技术要求及场地布局安排,研究并提出各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工具及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清单,拟定竞赛工作倒计时安排(重点是设施设备及工具品牌、型号,试题编制等截止时间);全面落实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解决前期准备工作出现的问题,与技术专家组沟通并答疑,拟定竞赛报到前的技术工作倒计时安排和竞赛日程安排。
第十三条 技术工作文件编制与公布。各项目裁判长按照技术工作对接确定的计划安排,在基本确定设施设备、场地设置、工位数等安排意向的基础上,编写各赛项技术工作文件,技术工作文件经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审定后公布。各赛项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竞赛场地及设施设备等安排、样题及评判标准、竞赛细则、安全健康规定等方面。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技术描述。包括本赛项目的考核目的,参赛选手应掌握的理论知识,需具备的能力,需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描述,考核技术要点及竞赛所执行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介绍等。
(二)竞赛试题及评判标准。各赛项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并公布样题。
1.可提前公布试题的赛项,由裁判长根据技术工作对接情况,结合赛场设施设备、材料等实际情况,以技术工作文件中的命题思路、关键考核要点和评判标准为基础,组织编制本赛项竞赛样题,并与技术工作文件一并公布。赛前2天,裁判长按照技术工作文件确定的试题调整工作流程和方法,对已公布的样题进行不超过30%的修改,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审定后公布。
2.需对试题或评判标准保密的考核模块,应提前公布竞赛技术方向、竞赛流程等内容。裁判长依据技术工作文件,结合竞赛时间及赛场设施设备、材料等实际情况,编制并确定最终比赛试题。按照保密工作要求,比赛现场公布试题,确保竞赛公平公正。执委会负责试题保密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凡赛前接触保密试题等文件的涉密人员,应在接触前签署保密责任书。
(三)竞赛细则。包括各项目的竞赛工作流程和要求,如竞赛全过程工作时间安排、试题确定方式、裁判人数和分工及评判方式、参赛选手工具携带及检查、成绩录入统计等,竞赛纪律(应明确对评判工作的纪律要求,防止恶意打分)以及对违规的处理规定等。
(四)竞赛场地、设施设备等安排。包括竞赛场地、工位安排布局图,竞赛设施设备、工具及原材料品种、数量、技术参数,配套设施要求,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清单等。设施、设备及工具、材料等的品牌型号由组委会技术工作组研究确定。
(五)安全、健康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大赛疫情防控须知,结合各项目技术特点和工作要求,编制竞赛操作安全规程、赛场安全健康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十四条 赛务手册编制。执委会组织编写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赛务手册》,赛务手册应包括大赛整体日程安排及竞赛指南两部分内容(包括日程安排、场地布局、行程线路指引、相关保障安排、竞赛纪律、疫情防控要求等内容),报组委会备案,并于赛前印发各参赛队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竞赛设施设备及场地安排。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根据竞赛标准及命题思路提出竞赛区域布局、设施、设备及工具材料清单(包括性能、数量等,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各项目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竞赛期间实现全程录像,录像资料由执委会保存至少1年。
(一)赛场区域要求。赛场划分为竞赛区域、公共区域、展示区域和服务保障区域等。区域划分、工位间隔等应符合比赛安全、健康要求且方便公众参与互动及观摩。其中,竞赛区域为半开放区域。其它区域为开放区域。
竞赛区域一般可分为参赛选手操作区和非操作区。裁判长可进入全部竞赛区域。在竞赛进行中,参赛选手操作区除当值裁判人员和参赛选手外,其他人员未经裁判长允许不得进入。非操作区中可根据赛项要求、赛场条件和具体情况,设置工具材料间、准备间、裁判人员工作区(或选手休息区)等并配备储物柜,提供饮用水等服务。
(二)设施设备要求。根据技术工作文件中设施设备清单,落实比赛设施设备。需通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竞赛成绩的竞赛项目,应按检测专业要求设置专门检测场地,配备符合检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并组织落实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三)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材料要求。裁判长根据赛场实际情况制定参赛选手自备工具、材料清单,明确参赛选手需自备和不可带入、带出赛场的工具、材料。
第五章 组织实施
根据有关要求,执委会按照竞赛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竞赛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临赛准备。临赛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一)技术对接。执委会召集各项目裁判长于赛前进行技术对接,对场地设备等准备工作进行最终确认。各项目裁判长组织裁判员于赛前开展赛前技术对接,介绍执委会及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含竞赛细则及评判标准等)和工作纪律,检查赛场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准备情况等,明确裁判员分工。
(二)临赛培训。执委会于赛前组织全体参赛选手、领队及全体裁判人员和技术及赛务保障人员培训。
(三)检查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材料。各项目裁判长组织裁判员和参赛选手于赛前按照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要求,对参赛选手自带的工具、材料等进行检查。明确禁止带入、带出赛场的,一律不允许带入、带出。
(四)参赛选手熟悉赛场。执委会会同裁判人员于赛前组织全体参赛选手按要求熟悉赛场及设备,确保每位参赛选手有同等性能的设备及材料、工具和同等充足的时间进行适应性操作。
(五)参赛选手抽签。竞赛开始前,各项目裁判长组织参赛选手抽签确定竞赛顺序和工位。
第十七条 竞赛实施。
(一)检录及竞赛时间。各项目裁判人员、参赛选手、工作人员等,应按时到达赛场并完成检录。竞赛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各项目裁判长正式宣布为准。
(二)场地与设施设备管理。每阶段(模块)比赛结束需参赛选手离场的,裁判长组织裁判员对各工位的设施、设备、竞赛工件(成果)、工具、材料等检查无误后,统一安排参赛选手退场。需对相关设备进行初始化和参数还原的,裁判长组织裁判员进行处理,保证每场竞赛前所有设备、设施材料等处于相同的环境和状态。下一阶段竞赛开始前,裁判长组织裁判员对各工位相关设施、设备等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
(三)应急处理。执委会负责竞赛期间应急处理。
1.赛场突发问题处理。比赛期间,如在竞赛区域内出现因设施设备故障、选手伤病等突发问题,由裁判长组织处理,执委会提供相应保障;如在公共区域内出现各类突发事件,由执委会统一组织处理。参赛选手在竞赛期间受伤或生病的,应在医疗救护人员处理的同时告知其参赛队领队。
2.中断竞赛时间处理。竞赛过程中,因参赛选手个人原因导致竞赛中断,中断的时间计入参赛选手竞赛时间,不予补偿;非因参赛选手个人原因造成的竞赛中断,中断时间不计入参赛选手竞赛时间,并予补足。竞赛中断的原因,由裁判长会同当值裁判员做出判断,并尽快告知参赛选手所在参赛队相关人员。参赛选手处理伤病中断比赛的按个人原因导致比赛中断处理,无法继续参赛的,按已完成竞赛部分计算成绩。
(四)评判工作。比赛开始前,裁判长根据工作需要和培训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工作分工,裁判长及裁判助理不参与具体评判。竞赛过程中,裁判员按照分工,依据评判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评判工作,对所评判参赛选手的评判结果签字确认。每个阶段(模块)比赛结束后,裁判员对本人本阶段(模块)评判结果进行核对确认。全部阶段(模块)比赛结束后,裁判长及裁判助理对总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参赛选手成绩交所有裁判员最终签字确认锁定。
分数相同的选手按操作模块得分权重优先的原则,得分高者排名靠前;如得分仍相同则用时少者排名在前。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成绩合格选手。
参赛选手个人信息不需加密的竞赛项目,裁判员按回避原则不对本参赛队参赛选手评判。竞赛工件(成果)需进行检测的项目,应由裁判长安排至少2名不同参赛队裁判员监督检测。
(五)成绩公布。比赛成绩经组委会及执委会确认后,各裁判长可组织全体裁判员和参赛选手进行技术总结和点评,并公布选手成绩。
第十八条 安全、健康。执委会和各参赛队应做好以下安全、健康保障工作。
(一)人员安全、健康要求。执委会应制定安全、健康方面的应急工作预案。同时,执委会和各参赛队要为全体参赛人员提供安全、健康服务保障,全体参赛人员须遵守竞赛安全、健康有关规定。
1.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各竞赛项目提出安全、健康要求,并于临赛集中培训期间,由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及参赛选手学习掌握。组织各项目参赛选手签署《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安全、健康承诺书》(见附件2)。
2.执委会应在竞赛现场设置急救站,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和设备,做好医疗应急准备。
3.执委会应确保所提供食品和饮料的安全,任何参赛选手和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携带食品和饮料进入竞赛工位。
4.各参赛队应为本参赛队裁判员和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进入竞赛区域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做好安全防护。
(二)场地安全、健康安排。执委会应提供赛场安全健康设施保障。竞赛各区域设置合理,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
1.按规定预留赛场安全疏散通道,配备消防器械等应急处理设施设备和人员,张贴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图示等,并事先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安排专人负责赛场紧急疏导等工作。
2.提供安全照明和通风等设施设备。对易产生有害气体的竞赛项目,应配备完善的排风和处理设施。对涉及易燃易爆、化学腐蚀和有毒有害物品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中予以明确,制定管理措施,并随各项目竞赛细则一并公布。
(三)疫情防控。由执委会按照自治区及当地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制定防疫工作相关措施。对比赛报到、住宿、交通,以及赛场人流控制、核酸检测、体温检测等各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安排。各参赛队及各类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
(一)违规处理范围。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期间,对参赛选手、裁判人员、技术保障及工作人员等,出现违反本规则和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中公布的竞赛纪律或其他有碍竞赛公平公正的行为,由相应的人员或机构及时纠正并进行处理。
(二)违规处理实施。
1.参赛选手在竞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裁判员研究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监督仲裁委。
2.其他人员(包括裁判人员、其他赛务技术保障人员、各参赛队领队等)在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执委会监督仲裁协助部配合组委会监督仲裁委处理。处理意见抄送组委会秘书处、技术工作组及执委会相关部门。
(三)违规处理结果。对上述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处理。受到严重警告的人员,将限制其今后参与自治区级及以上竞赛的相关工作。受到违规处理较多的参赛队,组委会将对其今后参赛工作进行限制。处理结果将与相关人员评价和评估相结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违规处理登记。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由实施人在《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违规行为处理登记表》(见附件3)中记录并交执委会存档备查。在大赛结束后,由执委会汇总违规处理情况报送组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问题或争议处理。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期间,与竞赛有关的问题或争议,在全部阶段(模块)结束2个小时内,参赛代表队应通过正当渠道并按程序反映和申诉,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未经核查证实的言论、信息。
对竞赛期间出现的问题或争议按以下程序解决:
(一)竞赛项目内解决。参赛选手、裁判员发现竞赛过程中存在问题或争议,应向裁判长反映。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比赛现场裁判员研究解决。处理意见需比赛现场全体裁判员表决的,须获全体裁判员半数以上通过。最终处理意见应及时告知意见反映人,并填写《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见附件4)。处理期间,执委会技术保障部和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监督仲裁委解决。对项目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参赛选手成绩最终确认锁定前,各参赛队领队可向监督仲裁委出具署名的书面反映材料并举证。监督仲裁委在执委会监督仲裁协助部协助下受理并开展调查工作。其中,经调查确认所反映情况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的,仍交由各竞赛项目内解决。属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由监督仲裁委作最终裁决。各类问题或争议处理情况,由执委会监督仲裁协助部填写《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报监督仲裁委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全区总决赛。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
附件:1.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裁判工作评估表
2.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安全、健康承诺书
3.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违规行为处理登记表
4.第一届广西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