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工作要点》(桂农工发〔2021〕1号)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农民工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6〕77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以下称农民工创业园)项目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总目标总要求,积极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就业促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乡村振兴和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评审认定、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我区农民工创业园进行提质扩容。每年认定10个农民工创业园并持续推进建设,不断提升农民工创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发挥其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助力乡村振兴。
二、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集中区、农业产业园、易地移民安置区、农副产品集散区、行业集聚区等农民工创业就业集中区,可申报农民工创业园项目:
1.当地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为返乡留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政策支持,创业环境不断优化,创业氛围浓厚。当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人数占外出就业人数3%以上;当地农民工创业积极性高。
2.园区建设符合所在县(市、区)城市发展规划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园区够能为农民工创业提供场地,且具有一定规模,水、电、路、网、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4.园区设立综合服务平台具备为农民工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就业培训、注册登记、融资、人力资源招募、法律援助、权益维护等“一条龙”式的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5.园区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入驻,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占比30%以上,农民工就业人数占比60%以上。
6.园区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工作思路清晰,且发展空间较大。
(二)所需材料。申报农民工创业园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2021年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项目申报表。
2.提供满足基本条件的文件、材料、图片等佐证材料。
3.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2021年10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园区自愿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申报。
(二)逐级推荐。2021年10月30日前,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农民工创业园申报材料,择优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
(三)评审认定。2021年11月中旬,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
四、建设管理
认定后的农民工创业园,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建设。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协调、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服务于当地重点、特色产业发展,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产业升级,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动农民工就业,有效发挥小微企业孵化器、产业转移推进剂和农民工就业蓄水池的作用。自治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农民工创业园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各农民工创业园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五、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农民工创业园,各级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部门应在财政、金融、人才、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自治区给予新认定的农民工创业园100万元建设奖补资金,并每年根据创业就业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给予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奖补资金扶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推介,广告宣传,帮助园区企业招聘、稳岗、留工,农民工职业技能技术提升,企业管理层管理能力提升,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改善,新入驻企业搬迁等提升创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和促进创业就业相关方面支出。不能用于厂房、道路、水电管网及平整土地等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真审核农民工创业园申报材料,要进行现场对照查看,确保申报材料及相关数据真实、客观。如有弄虚作假或材料、数据失真的情况,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择优推荐农民工创业园。
(二)各地要按时上报农民工创业园申报材料,纸质版寄送到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二里2-1号南楼419室,电子版发送到邮箱nmggzc@rst.gxzf.gov.cn,逾期未上报的,视同自行放弃申报资格。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电话咨询。联系人:吴仁鹏、王皓,联系电话:0771–5873235(兼传真)。
附件:2021年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项目申报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