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一)建立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遵循“定额上解、统一管理、统筹调剂、缺口分担”的原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防范设区市(自治区本级参照设区市管理,下同)基金支付风险和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由设区市按规定上解基金、储备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储备金的其他资金构成。设区市不再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原自行筹集并建立的储备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
(三)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10%提取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
(四)自治区社保中心根据各设区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当年上解储备金金额的意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本年度各设区市储备金上解指标。
各设区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上解储备金金额,于每年6月底前将储备金通过本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全额上解到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五)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存入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条件及调剂限额。
1.设区市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出现基金缺口,先由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滚存结余支付,当滚存结余不足以支撑18个月时,可申请使用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缺口不超过该市累计上解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总额2倍的,由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全额调剂;超过部分由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和该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进行调剂和垫付。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历年累计调剂金额最多不超过该设区市历年累计上解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总额的5倍,超过5倍部分由该设区市人民政府垫付。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的资金,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新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分期偿还。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自治区社保中心应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决算,对申请使用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设区市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并在每年4月核定各市应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时结算。
2.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滚存结余不足以支撑9个月时,可申请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历年累计调剂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市历年累计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总额。
3.未按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设区市出现基金缺口,由设区市自行解决。
4.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总额调剂使用完毕后,设区市仍存在缺口,由设区市自行解决。
(七)除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出现基金缺口外,符合申请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条件的设区市原则上每年可以申请调剂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一次。申请调剂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自治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理由、当年基金征缴、支付和滚存结余情况、基金出现缺口原因、申请调剂的金额和用途、同级政府资金垫付情况、返还计划安排、历年上解及下拨的储备金情况等事项。
2.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设区市申请材料进行初核,提出自治区级储备金的调剂使用计划,商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确定调剂金额。
3.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确定的调剂金额,通过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拨付至设区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八)对于突发性的特大、重大工伤事故,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可预先拨付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确保工伤事故的及时处理。
(九)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自治区下拨的工伤保险储备金3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书面报告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使用情况。
二、实现工伤保险政策制度“七统一”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1.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机场建设等相关行业应依法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对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招用的农民工,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1.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2.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实行费率浮动管理。
3.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数额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造价乘以1.3‰之积。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全区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规程及文书格式。
2.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市本级和城区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由该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
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由工伤认定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组建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全区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4.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例自治区、市、县级会商联动工作机制。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自2021年1月1日起发生工伤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凡涉及全区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生活护理费以确认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今后政府职能部门如对相关数据做统一公布,以其公布的数据为准。
2.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统一适时调整。
(五)统一协议机构管理
1.各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继续履行。
2.各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对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对其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和协议文本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六)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1.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完善经办流程、稽核监督、协议管理和服务手段,实现全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社保中心另行制定。
2.统一全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和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的直接结算。
(七)统一基金预决算编制管理
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本级税务部门编制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制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分析影响基金收支的各项因素,合理编制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审核。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明确要求修改的数据,要按要求进行修改。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全面掌握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自治区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要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符合市、县不同层级职能特点,适应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明确部门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自治区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落实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各项任务目标。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的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紧紧围绕构建政策、经办、监督和信息化“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严格执行基金收支政策,细化落实经办风险防控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加强智能监管,加大联合打击欺诈骗保力度,织密织牢基金安全网,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申请表
申请理由: □ 1.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出现基金缺口,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不足支撑18个月。 □ 2.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不足支撑9个月。 □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附纸详述具体情况,包括重大工伤事故的基本情况,当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基金结余情况,工伤保险基金近3年支付情况等。 |
相关事项: 1.同级政府垫付金额: 2.申请自治区储备金金额: 3.返还计划安排(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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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上解及下拨储备金情况(单位:万元)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
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