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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77360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我区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298号)
发文字号: 桂人社函〔2021〕29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我区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298号)

  • 发布时间:2021-11-01 18:19: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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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职业技能竞赛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为加大我区技能竞赛培养选拔技能人才力度,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26号)及《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59号)要求,现就我区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负责竞赛选手证书核发。各主办单位在制定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或有关竞赛方案通知时,应同时明确竞赛选手的证书颁发机构及所发证书的职业(工种)名称、等级。

二、由我厅主办或会同主办的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阶段选手,竞赛项目与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对应的,由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实施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竞赛项目不在职业资格目录内,但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或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对应的,由我厅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系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可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经人社部门备案的,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或会同主办的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其参赛选手取证问题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上述办法解决。

五、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实施后纳入我区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竞赛选手均可按规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证书,实行电子证书并纳入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证照库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按人社部要求确定,其中第17位(即证书序号第1位)使用大写英文字母J作为标识码。


附件:职业技能等级电子证书(竞赛)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1015

附件

职业技能等级电子证书(竞赛)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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