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促进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含)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退休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金额发放,取消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6号)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如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