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精神,特制定《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实施方案》,请认真执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 育 厅 公 安 厅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章)
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服务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根据桂政办电〔2018〕114号、桂政办电〔2018〕123号等文件要求,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或内部调查取得,不应再要求群众提供。对暂时不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证明原件,各单位自行复印,一律不得要求提交复印件。
一、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对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由参保地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单位缴费比例5%的补贴。
(一)实施主体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名单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4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26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公布的重点产业园区名单为准。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如有整合变更或名称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产业园区名称为准。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的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申报2018年5月至12月自治区本级政府补贴资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2019年1月至4月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另行通知。
1.企业申报
由企业在2018年12月10日前,填写《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补贴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补贴申报审核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凭证或财政专用收款收据(以上原件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退还申报单位)等材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如企业缴费凭证遗失的,可提请自治区社保局核准单位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情况,并在《补贴申报审核表》加盖公章确认后,再由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园区管委会审核
园区管委会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须于2018年12月12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确认企业是否属于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并在《补贴申报审核表》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全部申报材料于2018年12月17日前统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接到申报材料后须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审核汇总完成后,行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4.财政部门审核及补贴资金拨付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审核无误的资金申请后,须及时完成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财政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至工业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企业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负责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办理时限
财政补贴资金须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额拨付至已通过审核的企业。
(四)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名称如有变更,以变更后的园区名称为准。
(五)不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的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申报参保地补贴资金的,具体申报审核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六)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名单
1.《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4号公告)
序号 |
产业园区名称 |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共计14家) |
|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 |
|
1 |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
2 |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
3 |
广西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
4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 |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5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6 |
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7 |
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8 |
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9 |
南宁综合保税区 |
10 |
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 |
11 |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 |
12 |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 |
(四)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 |
|
13 |
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 |
14 |
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 |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共计50家) |
|
15 |
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 |
16 |
南宁江南工业园区 |
17 |
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 |
18 |
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 |
19 |
南宁六景工业园区 |
20 |
广西柳州阳和工业园区 |
21 |
广西柳州河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22 |
柳州市柳北工业区 |
23 |
柳江区新兴工业园 |
24 |
广西鹿寨经济开发区 |
25 |
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
26 |
广西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 |
27 |
全州县工业集中区 |
28 |
灌阳县工业集中区 |
29 |
广西平乐县工业集中区 |
30 |
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31 |
广西梧州长洲工业园区 |
32 |
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 |
33 |
藤县中和陶瓷产业园 |
34 |
广西北海工业园区 |
35 |
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 |
36 |
广西合浦工业园区 |
37 |
防城港市企沙工业区 |
38 |
防城港区工业园区 |
39 |
钦州市钦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
40 |
灵山工业区 |
41 |
广西浦北经济开发区 |
42 |
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
43 |
贵港市产业园区 |
44 |
平南县工业园 |
45 |
桂平市产业园 |
46 |
广西玉林经济开发区 |
47 |
广西容县经济开发区 |
48 |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 |
49 |
广西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 |
50 |
广西百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51 |
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 |
52 |
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 |
53 |
平果工业区 |
54 |
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 |
55 |
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 |
56 |
贺州市钟山工业园区 |
57 |
广西贺州华润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 |
58 |
河池市工业园区 |
59 |
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 |
60 |
河池南丹有色金属新材料工业园区 |
61 |
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 |
62 |
合山市产业转型工业园 |
63 |
中泰崇左产业园 |
64 |
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26号)
序号 |
产业园区名单 |
1 |
南宁综合保税区 |
2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3 |
南宁江南工业园区 |
4 |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
5 |
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 |
6 |
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 |
7 |
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公布的重点产业园区
序号 |
产业园区名单 |
1 |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
2 |
柳州市汽车产业园(含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柳州阳和工业园区、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 |
3 |
柳州市河西机械产业园(含柳州市柳江新兴工业区、广西柳州河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州市柳北工业区) |
4 |
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5 |
广西桂林西城经济开发区 |
6 |
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 |
7 |
梧州东部产业转移园区 |
8 |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含梧州生态产业园) |
9 |
广西北海工业园区 |
10 |
防城港市企沙工业区 |
11 |
防城港大西南临港产业园 |
12 |
东兴开发开放试验区(含东兴镇边境经济合作区) |
13 |
广西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
14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 |
15 |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 |
16 |
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 |
17 |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玉林龙潭产业园 |
18 |
玉林健康产业园 |
19 |
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 |
20 |
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 |
21 |
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园区 |
22 |
贺州华润循环经济示范区 |
23 |
河池市工业园区(含河池市工业园区大任产业园) |
24 |
来宾市工业区 |
25 |
崇左市城市工业区 |
26 |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 |
27 |
明阳工业区 |
28 |
南宁生态产业园 |
29 |
贺州市生态产业园区(广西贺州电子科技生态产业园) |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新开发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相应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一)实施主体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补贴:
(1)经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认定;
(2)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年;
(3)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企业首次申报日期的前1年12月或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每2年调整一次)相比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在每季度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重点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3)、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企业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算补贴金额。其中,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新增岗位人数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发放社会保险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具体金额或标准等,无异议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办理时限
自企业提交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如企业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补贴标准的,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学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且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500元/人—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奖励,奖励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其中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的奖励资金由自治区承担70%。
(一)实施主体
输送单位奖励资金的具体发放,由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该政策与职业介绍补贴、校企共同培养技术人才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各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向输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二)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力资源机构或学校可申报:
(1)各类具备资质条件并经行政审批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与广西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与企业共同培养毕业生的广西学校。
2.申请材料
(1)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
(2)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学校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就业单位、就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个人求职登记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学校加盖公章,求职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已接受免费就业服务);
(4)《居民身份证》;
(5)企业出具的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说明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期限、起止时间、工作岗位,并由企业、员工双方签章确认);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7)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
各市可参考以上申请材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市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需明确的问题
1.产业工人主要是指在第一产业的农场、林场,第二产业的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和电力、热气、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以及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中从事集体生产劳动,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工人。
2.按初级工及以下500元/人、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1100元/人、技师(高级技师)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奖励。
四、学校与广西企业共同培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除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外,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学校每人每年补贴0.1万元、0.2万元、0.8万元、1.2万元。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学校提供培训获得的收入,可申请动态调整增加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一)实施主体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该政策与职业介绍补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奖励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二)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校可申报:
(1)与广西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与企业共同培养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广西学校;
(2)共同培养的应届毕业生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鉴定,按校企合作协议明确的工种、等级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企业与共同培养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学校应当在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后1个月内,将盖有校企双方公章的校企合作协议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以备案时间所处学期为补贴发放的开始时间。学校应在培养期最后6个月内,向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资格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在共同培养结束一年内,向共同培养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1式两份: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附件4)、企业出具的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说明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期限、起止时间、工作岗位,并由企业、员工双方签章确认)、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共同培养人员花名册及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发放补贴的学校信息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表见附件5),无异议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5.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经营管理状况,按要求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申报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开展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
(三)办理时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学校提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学校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如学校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补贴标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学校并说明原因。
五、对成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和标准由各自确定,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一)实施主体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各类具备资质条件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奖励方式、奖励标准等细则,积极筹措资金贯彻落实。奖励标准可参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支出费用的一定比例制定。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凭借急需紧缺人才或高层次人才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合作协议(柔性引进)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三)办理时限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和身份证、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凭国家职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可在全区城镇自主申请落户。本科及以上急需紧缺外籍人员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可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和工作许可。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择地落户。
(一)实施主体
受理落户申请由各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本科及以上急需紧缺外籍人员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属于申请工作类居留的,由各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属于申请工作许可的,由各市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二)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将户口随同迁入。
(1)学历型人才。包括: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申请落户。
(2)资格型人才。包括: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人才。凭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申请落户。
(3)技能型人才。包括: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凭居民身份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落户。
(4)急需型人才。经设区市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凭居民身份证、急需型人才认定书申请落户。
2.本科及以上急需紧缺外籍人员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的,以公安部门出台政策为准;向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许可的,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办理。
(三)办理时限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七、实施急需紧缺人才优惠住房政策,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对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租金减收或免收优惠,有条件的地方,租住人在租住满5年后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未入住人才公寓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享受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租房、购房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实施主体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急需紧缺人才优惠住房政策,负责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和租房、购房补贴标准的确定。各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二)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人才持以下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现场核验后退还)、在本地区无住房证明等,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时限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八、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为急需紧缺人才提供医疗和子女入学便利,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定点医院开辟急需紧缺人才诊疗“绿色通道”,提供优诊医疗服务;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年龄的,可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入学。
(一)急需紧缺人才医疗服务优诊卡
1.实施主体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为急需紧缺人才提供医疗便利,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制作发放急需紧缺人才医疗服务优诊卡。
2.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申请条件:
经人民政府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申请材料:
(1)《急需紧缺人才医疗服务优诊卡登记表》;
(2)提供相应急需紧缺人才的证明材料。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受理流程:
(1)受理。申请材料有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交换文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交换到相应部门核定;
(3)印制。印制优诊卡;
(4)通知申报单位领取优诊卡。
3.办理时限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二)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实施主体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急需紧缺人才提供子女入学便利。
2.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受理时间:
每年5月。
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及入学儿童基本情况、联系电话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急需紧缺人才证明;
(3)申请人与入学儿童的关系证明;
(4)住所资料(不动产登记证书、购房合同或者租房合同等)。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急需紧缺人才持申请材料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子女入学申请。
(2)审核与办理。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实际住址、个人意愿等情况,统筹安排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就近就便入学。
3.其他事项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详细入学办法。
办理时限:
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为准。
九、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自治区主导产业实体企业年薪30万元以上的人员,根据其贡献由同级财政予以一定奖励,具体标准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实施主体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其他人员薪酬奖励的标准、流程及承办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予以确定。
(三)办理时限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十、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主管部门核定后,可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核定后,可在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特设岗位不占用原核准岗位数,单列管理,可按核准岗位管理并享受相同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一)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1.实施主体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拟于2018年12月底前,商有关部门修改完善《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并在文中明确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3.办理时限
拟于2018年12月底前,商有关部门修改完善《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并在文中明确办理时限。
(二)在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特设岗位
1.实施主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进一步指导我区各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
(1)申请。特设岗位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提交申请。
(2)审核。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特设岗位的设置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和公示。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核权限。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后,事业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
(3)备案。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完成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办理时限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由单位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单位无相关需要的,可不设置特设岗位。因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为长期开展的工作,无办理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