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就业创业工作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宽就业领域
(一)支持多渠道就业。进一步健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长效机制,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和岗位聘用条件,对通过考试选拔方式入选、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承诺在本单位最低工作年限3—5年(含试用期)的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放宽到考核合格后4年内,可通过考核的方式招聘到服务所在艰苦边远地区县、贫困县的乡镇事业单位。发挥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带动就业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引导毕业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实践。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网络实战、沙盘模拟、创业团队协作等实训项目。高校实验室、实验设备等各类资源,原则上向在校大学生开放。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各地、各高校要统筹建设和利用好大学生创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各高校引入规范成熟的社会组织机构进校共同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项目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支持,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优先参评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获评后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奖补。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对毕业5年内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创业地在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二、大力加强就业服务
(三)及时做好信息交接。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工作,于每年7月上旬前全面完成。各高校要按照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统计机制工作要求,切实把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求职中、签约中、拟参加公招考试、拟创业、拟应征入伍)、暂不就业毕业生(暂不就业、拟升学、拟出国出境)作为统计服务工作重点,组织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前完成未就业实名登记,并确保登记信息完整、准确。完善实名信息服务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逐步建立部门信息共享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平台。各地要推进社保、就业、工商等数据共享,主动获取高校毕业生就业参保、工商登记注册、享受就业政策及接受服务等信息,及时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登记和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向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培训见习等服务措施。各高校也要持续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好就业情况跟踪,及时通知未就业毕业生参加线上线下校园招聘,主动推荐岗位信息。
(四)强化针对性职业指导。高校要加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对低年级学生着重进行职业生涯启蒙,对高年级学生着重提升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将组织毕业生参观企业、创业园区、体验基层等项目纳入就业指导课程实践,联合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资源开展校企互动、基层体验等就业实践活动。要建立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每个班指定一名职业指导师,讲解就业形势政策、求职方法,加强就业观念引导,促进毕业生积极就业、理性择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资源,建立自治区、设区市两级“职业指导师资库”,定期对师资库成员开展职业能力提升培训,重点扶持深度、极度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工作。
(五)着力推进精准服务。各地要加强联动,充分发挥各单位优势资源,共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探索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等具有针对性的招聘活动,提高求职成功率。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开展人才引进政策、就业创业政策、基层服务政策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前将本地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服务机构联络清单向在校毕业生推送。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要加强联动,推进大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半年内参加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接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等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工作,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供需智能匹配,实现就业信息精准投放。将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全面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同等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发展专业化、行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更好满足高校毕业生多元化服务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企业和社会组织采集、使用高校学生数据的行为,会同教育部门制定采集、使用、共享大学生数据安全相关制度,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标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支持采用市场化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专场招聘、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分析、薪酬分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编制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加大宣传推介,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七)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项目制培训、创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不低于50元/天的生活费补贴(含食宿费、交通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鼓励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三、强化就业权益保护
(八)简化就业手续。各地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开通办理落户绿色通道,提供急事急办、随到随办、高效便捷的服务。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毕业体检,鼓励地方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繁琐、重复体检。
(九)加强招聘领域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禁止发布含有性别、民族等歧视和院校限制的招聘信息,不得违规从事职业中介、人力资源培训等业务。健全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严肃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等违法活动,严厉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企业用工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严厉惩戒恶意解约等恶性行为。加大就业权益保护宣传,在招聘会现场、服务大厅和相关网站发布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典型案例、维权警示和投诉渠道,增强毕业生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十)规范就业签约。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分别加强对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共同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联动方式,健全就业状况反馈、评估机制,真实反映就业情况。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赔偿金限额的合理区间,保护毕业生就业权益。
四、全力做好兜底保障
(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规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商务、国资、团委、工商联等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三年百万见习计划和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发展一批见习基地,为毕业生参加就业实践活动提供充足岗位。将见习对象范围进一步拓宽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2000元。
(十二)扎实做好困难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要提前组织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申报求职创业补贴,在毕业学年9月底前完成求职创业补贴的资料收集、初审和公示工作,并将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补贴发放工作。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要确保同等享受政策。对家庭贫困、身有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毕业生,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对于实在难以就业的,要用好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托底安置政策。教育部门提前将在校困难大学生信息录入广西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进入高校,为困难毕业生提供以职业规划、求职就业指导等为重点的一对一帮扶,并加强针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信息推送服务。对离校后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要优先开展实名登记和就业帮扶。
五、狠抓工作责任落实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各有关方面推动工作落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密切协作,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十四)抓好政策落实。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将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相结合,帮助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知晓政策、用好政策。全面精简政策凭证,凡可联网查询或承诺保证事项,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加快政策申请、审核、发放全程信息化,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监测机制,密切关注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十五)完善督查和反馈机制。各有关单位、各高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机制,以高校毕业生政策落实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为重点,定期开展自查、日常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好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每年年底编制和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将创新创业情况及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升学、暂不就业等内容纳入就业质量报告,科学、客观的反映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和特点。积极发挥就业创业对教育教学的反馈作用,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高校要不断创新思想教育方式方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论述,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坚定爱国主义理想信念,积极主动到城乡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更好服务于乡村振兴、扶贫攻坚等重大战略。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发现和处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大高校毕业生爱岗敬业艰苦创业典型事迹宣传力度,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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