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9〕3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2019年度我区技工院校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我区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技能教学和教研等工作的有关人员,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本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8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规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评审依据及要求
(一)申报评审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43号)文件执行。
(二)无职称人员申报评审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关于规范无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4〕64号)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从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技工院校的人员,无职称人员申报限于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无职称人员申报应由个人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评审。
(三)破格申报应符合本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为破学历或资历,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评审。
(四)申报人员的年度考核必须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评审条件规定5年内,凡考核不称职、不参加以及没有考核材料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今年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使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www.gxrczc.com)网络版申报系统(技术咨询:0771-5507957)。申报个人、所在单位以及各层级职改管理部门请及时关注后续下发的操作指南(咨询电话:0771-5859586),做好有关申报工作。本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由各市、区直厅(局)有评审权限的职改办自行选择。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所在学校要成立审议答辩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鉴别、审议和答辩。鉴别、审议和答辩结果要做好记录(签署记录人和组长姓名),作为学校是否同意推荐该同志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之一。审议答辩小组由学校领导、技术业务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代表5-7人(单数)组成,具体人选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如本单位尚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数量不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
(三)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为市属技工学校的,须经所在市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申报人为自治区厅(局)属技工学校的,须经区直厅(局)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
四、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材料要求
1.个人信息
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已进入评审环节不允许补充任何材料。
2.学历证书材料
体制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学历真实性由单位负责核实;非公领域参评人员,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参评人员不再提供学历证书相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学历证书编号等查询证书的基本信息在学信网上予以核实;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参评人员,则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证书材料
申报各级职称人员,其持有的下一级职称证书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在线审验通过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参评人员,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证书的基本信息;若下一级职称证书属所参评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颁发的,也不需要提供证书材料,只需提供文号和证书基本信息。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予以提供。
4.继续教育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2019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由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公需科目无需提供纸质证明。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应提供合格相关材料。
5.辅助材料
(1)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清单,如申报所在地域能够实现社保数据共享的评委会,可不提供社保证明,否则应予以提供;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材料,明确单位性质。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如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相关关联材料无法查询,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三)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今年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清单制”(附件1),清单以外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也应该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
五、审核推荐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学校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校申报审核工作。各校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二)各校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学校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严禁材料弄虚作假,把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
(三)各校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公告中明确告知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档案)核查方式。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校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四)各校应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鉴定意见。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各校或主管部门应在审议前组织进行面试答辩,在审议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并如实在申报系统中填报。
(五)具有“一体化”教师资格,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六、时间安排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2019〕39号文件要求,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6月至8月为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暨各学校和市、厅(局)职改部门公示、审核、呈报申报人材料阶段;9月至11月为高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阶段。本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由各市、区直厅(局)有评审权限的职改办自行安排,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与高级职称评审时间有效衔接。
七、评审费用
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6〕35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资格评审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150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23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为38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人次450元。其它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报送材料时一次交清。
八、评审组织
(一)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系列职改办组织。
(二)本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由各市、区直厅(局)有评审权限的职改办自行组织。评审结束后请及时填写《2019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附件2),于2019年12月31日前电子版发送至我办邮箱(gxjgxxjs@163.com)。
请各技工院校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发动和组织工作,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教师积极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为我区技工学校教师队伍选拔出一批高素质、高技能,并具有丰富教育、实习和培训经验的师资队伍,进一步推动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发展。
九、纪律要求
职称评审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各市、区直相关厅(局)职改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妥善处理职称评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各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负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对职称评审中申报人员材料造假、单位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的,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经查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违纪违规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十、其他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报送。各有关市和厅(局)职改办务必于8月31日前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服务平台》,完成电子材料审核,报送工作。在审核报送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的,可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地 址:南宁市葛村路5号5楼503室
联 系 人:陈利军
联系电话:0771-5859586
(二)政策咨询。各市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可直接与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王戈亮
联系电话:0771-5858788
电子信箱:gxzynljs@sina.com
未尽事宜,按自治区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2019年度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清单
2. 2019年度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6月24日
附件2
2019年度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等级 |
单位 性质 |
申报人数 |
通过人数 |
通过率(%) |
转正定职数 |
第二职称 评审通过数 |
|||||
合计 |
小计 |
合计 |
小计 |
合计 |
小计 |
合计 |
小计 |
合计 |
小计 |
||
初级 |
事业 单位 |
|
|
|
|
|
|
|
|
|
|
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 |
|
|
|
|
|
||||||
国有 企业 |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
|
|
|
|
|
||||||
中级 |
事业 单位 |
|
|
|
|
|
|
|
|
|
|
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 |
|
|
|
|
|
||||||
国有 企业 |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
|
|
|
|
|
备注:表中数据不含通过考试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一项均为必填项,没有的应填写“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