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认定标准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企业2018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2)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
二、审核程序
(一)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除提交申请表之外,还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与工会协商制定的稳岗措施及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交由同级人社、发改、财政、工信等四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认定联审小组进行会审,会审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困难企业认定联审小组由四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每单位提供两名,设立A、B岗;联合会审由人社部门召集,联审小组成员在会审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
(三)对经会审认定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现行稳岗补贴政策对企业是否符合稳岗返还申领条件进行审核办理。
(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五)参保企业的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从企业申请至审核通过最长时限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三、返还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遇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返还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月平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四、工作要求
一是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联合会审机制,落实人员负责,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各地要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政策“三进”专项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通过短信推送方式,提示企业积极申报。
三是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四是各地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