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75号
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桂政发[2006]9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桂政发[2006]9号文的要求,本厅制定了 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计划。现将《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桂政发[200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围绕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全力稳定就业局势,着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统筹推进各项综合性基础性工作,不断加强系统自身建设,协调推动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更好地服务于广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年内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由培训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大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力度,全力抓好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由培训就业处、失业保险处、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把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以赴抓紧抓好。
(由培训就业处、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着力建立村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众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
(由培训就业处、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以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为重点,全面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由培训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六)紧紧围绕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4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由培训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覆盖面。
(由培训就业处、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八)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学调研,加强技工教育教研工作。
(由培训就业处、自治区技工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
(九)努力扩大城乡社会保险覆盖面。大力促进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等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将非公经济单位、事业单位中非在编人员列为重点人群,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努力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着力推进建筑业、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继续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工作。积极推进生育保险扩面工作。
(由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确保全区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完成。
(由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做好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与结算。
(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年内基本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全面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二季度设区的市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争取第三季度在有条件的城市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协同推动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
(由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费率工作,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由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年内全面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及规范管理工作。
(由养老保险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政策,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分流安置职工的政策及相关措施。
(由失业保险处、劳动工资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六)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社会保障惠民工程”工作任务的完成。年内确保各统筹地区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保证参保职工在规定的范围内不负担医疗费用。
(由医疗保险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积极稳妥地解决“老工伤”问题,加快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由工伤保险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八)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由养老保险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农保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十九)继续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驻厅纪检监察室、养老保险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积极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的各项制度。配合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以及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准备工作。
(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一)开展“数据质量年”活动,完善社会保险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和应用水平。
(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探索建立预防企业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劳动标准,强化劳动标准基础工作。
(由劳动工资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继续做好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转变执法模式,除对恶意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一般的企业违法行为,重在教育和协调,从轻或免除处罚。
(由劳动保障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强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规范案件管理,不断提高结案率和调解率。切实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由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五)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调研起草工作。组织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大“三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力度。
(由政策法规处、医疗保险处、劳动工资处、劳动保障争议调解仲裁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六)全面分析2009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形势,科学编制和落实2009年全区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部门预算工作,落实劳动保障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所需的资金。加强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加强统计综合管理,为制定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由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快金保工程数据大集中系统建设及统一应用软件的完善,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各级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探索对跨地区应用的支持。
(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厅信息中心、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八)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并落实政务公开办法和制度,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健全新闻通报制度,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由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规划财务处、培训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老干部工作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技工教研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九)进一步加大综治和信访维稳工作力度,保持综治和信访维稳工作的良好态势,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确保社会稳定。
(由劳动保障争议调解仲裁处、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处、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抓好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一)围绕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等重点工作、重大政策和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开展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提出富有前瞻性和操作性的理论意见。
(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二)继续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三)根据大部门体制改革的要求,扎实稳妥开展机构改革。坚持机构改革与业务工作“两手抓”,确保改革和工作“两不误、双促进”。加大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加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力度。
(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县级劳动保障纪检监察机构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对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政策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金保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优质服务窗口建设,打造广西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品牌。
(由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五)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重大行政决定经过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实行行政决定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六)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按规定听取意见,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
(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培训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由政策法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培训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八)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规划财务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区农保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九)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由规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十)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由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规划财务处、培训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老干部工作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技工教研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十一)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由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十二)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由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规划财务处、培训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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