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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03-26 08: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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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29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在稳定现有机构的基础上,争取在3年时间内全区14个地级市全部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并在条件较好、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县(市)也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
   
要加强仲裁庭建设工作,争取充足的办公场所,完善各项硬件设备,建设适应实际需要的仲裁庭。

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要将重点放在对仲裁队伍的业务培养和法律学历教育上。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要求全体仲裁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观,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处理好每个案件。坚持廉洁奉公,依法办事,正确行使裁量权。二是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在培训方式上要有所创新,做到业务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在专家讲解、案件研讨会和庭审观摩等传统培训形式基础上,不断创新方式,通过举办仲裁文书评比、办案能手讲课等新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依法办案能力。
   
三、规范案件管理,不断提高结案率和调解率。认真贯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效能,积极探索办案流程及庭审新方式,使案件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力争使更多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努力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实施的有利时机,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他们遵守法律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
   
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就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衔接等方面达成共识,减少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不一致,以树立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六、加大综治和维稳工作力度,确保总体工作目标的完成。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持综治和维稳工作的良好态势,定期组织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加强信息沟通,完善应急预案和维稳工作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突出问题,层层落实责任制,在化解矛盾上下功夫,主动采取防范措施,尽量减少集体上访和避免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对已掌握的属于劳动保障业务范围内的可能引发进京进邕上访的情况,要落实责任制,努力予以化解,确保社会稳定。

                                 00九年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要依法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中小企业集中地区,大力推动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组织或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仲裁机构要对立案前未经调解的案件,试行向当事人发送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要强化仲裁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

    人事行政部门要针对人事争议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用人政策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大争议调解力度,预防并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的发生。

    在全国逐步形成企业和行业性调解、基层调解、区域性调解以及人事争议调解在内的多渠道、开放式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力争将50%左右的简易、小额争议通过调解解决在企业、乡镇、街道及社区。

三、进一步做好争议仲裁工作

    各地仲裁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兼顾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处理效率为重点,加大仲裁办案力度,力争将大多数案件及时结案。

    当前,要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及时办案,办好案。除确因案件太多难以按期开庭审理的以外,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杜绝故意拖延案件审理的行为。要切实发挥仲裁终局在快捷、公正处理案件中的作用。要依法组庭,对于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案件和其他复杂案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

    人事争议仲裁在办案程序上统一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争议受理范围、管辖、仲裁委员会组成等方面继续按人事争议处理现有规定执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机构格局下,特别要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依法落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要做好与人民法院的衔接和配合,重点做好仲裁终局案件和仲裁逾期未审结案件与法院立案环节之间的衔接,确保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

四、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要在稳定现有机构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争议案件较多的县(市、区),普遍建立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财政经费保障、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实体性仲裁办案机构。要积极开展仲裁机构标准化特别是标准庭建设,努力形成以城市带动区县、辐射乡镇街道,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场所齐备、信息畅通、规范有序的仲裁新格局。

    仲裁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例会制度,切实加强对仲裁办案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的组织审理工作。省级仲裁机构要加强对本区域仲裁办案的指导,加大对跨地区、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的处理力度。

    要稳定和充实现有专职仲裁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选进仲裁员队伍。要充实办案力量,增加专职仲裁员,并多渠道选聘兼职仲裁员,积极发挥兼职仲裁员在办案中的作用。

五、加强调解仲裁基础性保障工作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针对当前不少地方调解仲裁机构存在工作基础薄弱、办案条件较差、信息化建设滞后、经费保障难以落实等问题,下功夫抓紧做好基础性保障工作。

    要按照法律规定,确保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科目。各地要综合考虑并规划仲裁机构的工作经费、办案费用、必要的基本建设经费以及文书送达、公告、鉴定等专项费用,确保仲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结合“金保工程”,大力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仲裁办案机构要逐步实现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共享,并起到信息交流和办案监督的作用。

    各地要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和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统计工作,将统计报表和案情分析情况按时上报部里。要及时将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特别是集体争议案件,报告上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六、切实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抓住贯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利契机,及时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省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有效解决制度建设和队伍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创造有利条件。

    要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的办案衔接,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协作,加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创新预防、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开拓进取,迎难而上,开创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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