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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03-10 10: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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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91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受世界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影响,我区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为贯彻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稳定就业形势,现就应对金融危机加强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就业是民生之本,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要决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要着重做好企业稳定职工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要充分发挥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拉动就业的积极效应,紧紧把握我区经济社会提速发展的重大机遇,实行向区外转移就业与扩大区内就业相结合,不断拓宽就业管道、增加就业岗位,努力促进保就业目标的实现。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和稳定就业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展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各级各部门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多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开辟就业门路,挖掘就业潜力。一是要从大举措大项目中拉动就业。要把扩大就业与发展经济扩大内需的举措紧密结合起来,使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更多的就业;瞄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服务业。二是要从经营好容量大的企业行业中扩展就业。在推进结构升级中,积极支持经营状况好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多做贡献。三是要从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中带动就业。不断完善创业的政策和服务措施,扶持和鼓励劳动者创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予以重点支持。

(二)统筹各群体就业,把大学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鼓励各类企业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委、小区等基层就业。制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解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后顾之忧。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组织大规模的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2009 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把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决定安排8000 万元,各市、县配套安排8000 万元,从中央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8000 万元,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作用,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拿出1.5 亿元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培训。积极实施“全民创业技能培训计划”和“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行动”。2009 年全区培训劳动力100 万人次以上。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对愿意到职业院校学习的青年农民工,给予培训补贴。各技工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要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四)落实好培训补贴政策。完善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培训补贴办法,由原来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调整为允许返乡农民工第二次享受培训补贴,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五)落实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政策。一是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 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贷款从事上述微利项目的,按政策据实全额贴息。二是落实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返乡农民工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市、县区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返乡创业园等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返乡农民工进园创业提供支持。

(六)加强劳务工作协调,努力减少区外农民工返乡。积极加强我区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劳务协作关系,减少区外农民工返乡压力。一是充分发挥驻广东劳务输出工作站信息广博的优势,及时发布当地用工需求信息,帮助广西农民工在当地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减少返乡压力。二是派出工作组到广东调查了解情况,协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为广西籍失业农民工就近就地解决就业问题,减少农民工返乡。

三、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能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时间为2009 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2009 年内,各统筹地区可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不得降低。

(三)适当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对2009 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

(四)降低医疗保险的参保门坎。建立适应不同经济状况企业的多个参保平台政策。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单建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和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待遇一致的多平台政策,以适合不同企业、不同参保个人情况和特点的参保缴费平台,供企业或个人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水平参保。

(五)出台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各统筹地区可设定退休人员终身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条件,即设定一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并将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20091231日前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时,符合所规定条件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它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四、强化就业服务,为企业和劳动者排忧解难

(一)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和农民工返乡报告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劳动用工情况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企业用工和农民工返乡回流变化情况。建立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建立相应信息回馈和工作应急机制。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动态跟踪调查,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将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实施企业关闭、停产、破产职工失业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各地出现有职工100 人以上的企业裁员的要及时报告;加强失业调控,严格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各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向需要就业服务的各类就业群体,尤其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及时实现就业。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等系列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坚持跟踪督查与延伸服务、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宣传教育与执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加强宣传指导和教育说服工作,实行执法服务前置。同时,转变执法模式,由处罚为主转变为教育整改为主,除对恶意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一般的企业违法行为,重在教育和协调,从轻或免除处罚。

(四)提供在工资保证金方面适度从宽服务。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特别是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的诚信企业,提供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返还方面的适度从宽服务,减免保证金的存入,或者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以及工资支付进展情况先予部分返还甚至全额返还保证金,以帮助企业渡过资金周转难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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