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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03-10 10: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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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重要意义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大学生医疗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学生的亲切关怀。各级政府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从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城镇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为主的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保障大学生基本权益。

(二)目标任务。从2009 年起,用1 年左右的时间将全区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并不断完善制度,逐步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宣传引导,自愿参加,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二是分级负责原则。自治区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已开展试点的城市要尽快制订具体办法,未开展试点的城市,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参保范围、筹资和管理

(一)参保范围。全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筹资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缴费和补助。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补助资金,继续按原资金管道给予安排。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四)参保办法。大学生参保应以学校为单位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学校应按要求,负责本校学生申报参保资料的填写、审核、汇总等工作,到所属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学生每年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同时,自办理停保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待遇支付。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政策标准执行。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医疗服务管理。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本着方便大学生就医的原则,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应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小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确保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就医管理、费用结算与审核报销等各项经办服务。要根据大学生的特点,简化参保缴费手续,规范管理服务规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大学生就医和费用结算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各高校应切实做好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协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加强高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二)搞好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和落实医疗惠民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组织管理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要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大学生进行参保登记、代收大学生个人医疗保险费及协助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将每年毕业生停保及新生参保基础数据录入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系统,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各高等院校要积极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大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其疾病风险的防范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小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 使大学生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在校大学生应保尽保。

(四)做好各项制度衔接。大学生在就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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