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
关于完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5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电)局: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38号)的要求,各地普遍建立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运转不够畅通以及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等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兼顾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正确实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健康发展为最终目的,统筹兼顾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区别对待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和恶意欠薪企业。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禁止随意乱开口子减免保证金,以维护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另一方面,对守法诚信的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返还上可适度从宽,避免诚信企业的资金积压过多导致运转困难,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最高限额。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38号)规定的标准进行,但单项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40万元。
三、调整诚信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比例。原则上,施工单位在同一市或者县连续施工3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不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可由施工单位申请,经劳动保障、水利行政部门核实同意后可按原标准的80%存入保证金;连续施工6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不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可按原标准的65%存入保证金;连续施工10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不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可按原标准的50%存入保证金。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可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调整诚信企业存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
四、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时间。根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验收结算的实际情况,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从“工程完工并进行工程结算后”调整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提前保证金退还时间,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管理权限调整如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在市区范围的,其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管理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位于县区域的,其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管理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六、逐步建立违法违规企业公布制度。逐步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企业公布制度,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各种方式公布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单位,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这些不良记录将作为以后全区各地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的审查依据。
七、推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月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时止,按月向保证金存入管理的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程项目用工情况和名单、工资支付情况和发放表册等。不履行以上义务的,劳动保障部门可责成其履行。
八、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督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水利部门落实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到实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九、本文自2009年3月3日起实施。本文对《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38号)未进行修改的条款仍然有效。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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