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
就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8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精神,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返乡农民工是指:具有广西农村户口,2008年下半年开始返回原户籍所在地至今仍未就业,并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用于扶持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四条 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的,税务、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新创办经济实体的给予贷款贴息或小额信贷担保。返乡农民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或开展规模以上种养的,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财政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贴息。
第六条 返乡农民工在第二、三产业成功创业并已办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从事规模以上种植业、养殖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
第七条 在第二、三产业创业的扶持政策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规模种植业的扶持政策由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实施;规模养殖业由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创业补贴办理程序:创业者本人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规定将补贴直接拨付给创业者。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创业补贴的报告;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4.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6.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就业扶持
第九条 本自治区辖区内各类经济实体、各类规模以上种植业养殖业实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并与之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吸纳返乡农民工人数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第十条 就业扶持政策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就业补贴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规定将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资金的报告;
2.招用的返乡农民工花名册;
3.返乡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返乡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以及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复印件;
第四章 创业就业培训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返乡农民工意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SYB培训)、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以及技工学校、农业中专学校、水产畜牧兽医中专学校吸纳返乡农民工入校就读,完成规定内容学习且成绩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返乡农民工每人只能享受一种一次培训,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农业中专学校、水产畜牧兽医中专学校负责安排参加培训返乡农民工的食宿,免收培训费、学杂费和食宿费,并负责推荐就业或提供创业指导。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SYB培训)
(一)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培训课时要求,培训补贴的标准分别为: A类1900元/人、B类1600元/人、C类1200元/人,部分职业、工种及其培训课时分类见附件3。
其它列入国家职业大典而未写入附件的职业(工种),也可享受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A类补贴标准。
(二)创业培训(SYB培训)补贴的标准为1500元/人。
第十五条 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培训补贴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培训课时要求,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一)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主要有:水稻、玉米、甘蔗、桑蚕、水果、蔬菜、食用菌、花卉、中药材、木薯、马铃薯等,以村或乡镇为单位设班,每班原则上不超过4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并应满一个种植(养殖)周期,跟踪指导不少于15次。培训时间15-30天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二)林业实用技术培训主要有:桉树、松树、杉木等主要速生丰产林栽培技术,油茶、八角、肉桂、竹子等主要经济林丰产培育技术。培训方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指导及资料发放等,以乡镇为单位设班,每班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跟踪指导不少于5次。培训时间15-30天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三)水产畜牧实用技术培训主要有:1、水产养殖:海水水生动物饲养工、海水水生动物繁育工、淡水水生动物饲养工、淡水水生动物繁育工;2、畜禽养殖:家畜繁殖员、家禽繁殖员、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3、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获得由有资质单位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4、水产品加工:鱼糜及其鱼糜制品加工工。培训时间15-30天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学习职业技能、农业中专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学习农业技术、水产畜牧兽医中专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学习水产畜牧兽医技术,就读一个学期以上,完成规定内容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参照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生活费基本标准,按每人每学期400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由扶贫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由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由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实施;技工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学习职业技能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农业中专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学习农业技术由自治区农业部门负责实施;水产畜牧兽医中专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学习水产畜牧兽医技术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培训补贴办理程序:定点培训机构、学校向县级以上有关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培训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规定将补贴直接拨付给定点培训机构、学校。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返乡农民工培训补贴的报告;
2.参加培训的返乡农民工花名册;
3.返乡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5.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7.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支持参与家园建设
第二十条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返乡农民工投工投劳兴修小型农田水利、修建村屯道路、开展植树造林等,每日工作8小时并完成水利、交通、扶贫、林业等部门认定的工作量(详见附件4、附件5、附件6),每人每天给予50元工资性补助。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按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作量折算为实际工作天数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修建小型农田水利由水利部门实施;修建村屯道路由扶贫部门(贫困村)和交通部门(面上村)实施;植树造林由林业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由返乡农民工所在的村民小组记录每天工作时间和完成的工作量并由小组长核实签名盖章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审核结果公示3天。
第二十三条 参与家园建设工资补贴办理程序:村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参与家园建设的返乡农民工向返乡农民工所属地的县级以上水利、扶贫、交通、林业等有关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规定将补贴直接拨付给返乡农民工。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资金的报告;
2.返乡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4.参与家园建设完成的工作量记录及有关证明材料;
5.村民委员会公示材料;
6.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各项补贴的办理工作,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资金发放台账(见附件7),并将享受政策情况在《返乡农民工优惠证》上记录,确保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工程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经办机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台账,健全会计账目,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回骗取的全部资金,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在操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执行。
附件:1.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种植项目认定标准
2.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养殖项目认定标准
3.部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
4.返乡农民工参与村屯道路建设项目认定标准
5.返乡农民工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认定标准
6.返乡农民工参与植树造林项目认定标准
7.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资金发放台账
附件1
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种植项目认定标准
一、规模种植标准的界定和补贴标准
(一)粮食油料作物
返乡农民工1人(或返乡农民工所在农户),利用自己的责任田(地)或承包别人田地(签有转包合同),比上年新增种植粮食油料作物(含马铃薯)面积4亩以上(含4亩,1种作物),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二)经济作物
甘蔗、蔬菜、烤烟、木薯、水果(含果用瓜)以及其它经济作物:返乡农民工1人(或返乡农民工所在农户),利用自己的责任田(地)或承包别人田地(签有转包合同),比上年新增种植面积5亩以上(含5亩,1种作物),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食用菌:返乡农民工1人(或返乡农民工所在农户),利用适宜场所种植食用菌,比上年新增以上(含,折合3亩,袋栽以20袋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种桑养蚕:返乡农民工1人(或返乡农民工所在农户),利用自己的责任田(地)或承包别人田地(签有转包合同),比上年新增种桑面积3亩以上(含3亩),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三)植树造林
返乡农民工1人,利用自己或承包别人的山地,规模造林在10亩以上(含10亩),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四旁植树每株补助2元(含种苗费),累计补助不得超过2000元。
二、验收标准
(一)蔬菜、食用菌:种下1个月后,生产管理正常,作物生长良好,返乡农民工提出验收申请,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在当地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批准。
(二)粮食油料作物(含马铃薯)、甘蔗、木薯、蚕桑、烤烟、水果(含果用瓜)以及其它经济作物:种下2个月后,生产管理正常,作物生长良好,返乡农民工提出验收申请,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在当地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批准。
(三)规模造林:定植1个月后,返乡农民工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林业局或乡镇林业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成活率在85%以上,在当地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在县(市、区)林业部门批准。
(四)四旁植树:定植1个月后,返乡农民工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林业局或乡镇林业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按成活株数计,在当地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在县(市、区)林业部门批准。
附件2
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养殖项目认定标准
一、规模养殖标准的界定和补贴标准
(一)水产业
1.池塘、山塘养殖面积10亩/户,投放10—鱼种500尾/亩以上;
2.投喂人工饲料的海、淡水网箱养殖4箱/户(²)、投放10—鱼种100尾/m2以上;
3.淡水生态网箱养殖10箱/户(²)、每平方米投放规格50—/尾鱼种5尾以上;
4.大水面开发,围栏水面30亩/户、每亩投放规格50—/尾鱼种50尾以上;
5.庭院养殖龟100只/户或鳖100只/户以上;
6.稻田养鱼5亩/户,每亩投放规格5—鱼种200尾以上;
7.养虾面积10亩/户,每亩投放规格0.8—虾苗2万尾以上;
8.贝类:吊养一只排²/户以上,投苗15只/ m2以上;插养、播养1亩/户以上,投苗3000只/亩以上;
9.生产鱼苗50万尾/户或者生产鱼种20万尾/户以上。
(二)畜禽业
1.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2.肉禽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3.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4.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头以上;
5.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20头以上;
6.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7.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只以上;
8.牧草种植:面积达到4亩以上;
9.农副产品及牧草加工每月达到10吨以上。
(三)补贴标准
开发以上项目之一,每场(户)补贴2000元。同一返乡农民工,年内规模养殖几个品种且达到规定要求的,只能享受一个品种一次补贴。
二、验收标准
(一)建设时间:2009年1月1日—12月15日间新建的水产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二)水产养殖场(户)必须取得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当地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颁发的《水产亩种生产许可证》;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当地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养殖场《免疫档案》记录完整、保存完好。
(三)业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
三、验收办法
(一)验收时间:2009年5月1日—12月31日。
(二)业主申请。由养殖业主向当地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申请书同时要附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水产亩种生产许可证》;或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等凭证。
(三)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收到养殖业主申请后,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派出3人或委派乡(镇)级水产畜牧兽医服务机构派出3人到养殖场现场核查,确定水产畜禽养殖场(户)的养殖规模。
(四)填写核查登记表。登记表格式由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行制定,内容包括:业主姓名、《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编号、住址、养殖场(户)所在地、水产养殖类型和数量或面积、所养畜禽品种及存栏数量、核查人员签名、业主签名、核查单位签署意见等基本内容,并加盖有核查单位的公章。
(五)核查结果公示。负责核查的机构将核查结果在养殖业主所在村屯(居委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养殖业主凭核查机构开具的“核查登记表”及《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领取创业补贴。
附件3
部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
一、A类(培训时间在400个标准学时以上)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木工、机械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中央空调操作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推土铲运机驾驶员、土石方机械操作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叉车司机、装卸车司机、装载机司机、挖掘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天车工、起重工、汽车驾驶员、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公共营养师
二、B类(培训时间在200-400个标准学时之间)
防腐蚀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机械设备安装工、混凝土工、油漆工、钢筋工、砌筑工、架子工、抹灰工、瓦工、制冷工、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农机修理工、无线电调试工、钟表维修工、糕点面包烘焙工、熟肉制品加工工、调酒师、办公设备维修工、茶叶加工工、陶瓷成型工、陶瓷烧成工、水泥生产制造工、产品质量检查工、烟花爆竹制作工、家禽饲养工、家畜饲养工、食用菌生产工、沼气生产工、鉴定估价师、中药调剂员、冷藏工、造林工、油锯工、水产捕捞工、珍珠养殖工、采煤工、烟叶调制工、烟叶分级工、二氧化钛工、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选矿脱水工、重力选矿工、磨矿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爆破工、高炉炉前工、采掘电钳工、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电气值班员、变电站值班员、食糖制造工、造纸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广告设计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文化师、企业培训师、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动画绘制员、物流师、电子商务师、推销员(营销师)、秘书(涉外秘书)、公关员、职业指导人员、物业管理员
三、C类(培训时间在70-200个标准学时之间)
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协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皮箱(包)制作工、皮革服装手套制作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成衣定型工、服装整烫工、服装设计定制工、制鞋工、制帽工、营业员、收银员、保安员、保育员、育婴师、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营养配餐员、话务员、制图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猪屠宰加工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禽类屠宰加工工、茶艺师、评茶员、盆景工、草坪建植工、花卉园艺工、插花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洗衣师、冲印师、修脚师、保健按摩师、美发师、美容师、摄影师、足部按摩师、竹制品加工工、缫丝工、玩具装配工、冷食品制作工、食品包装工、饲料粉碎工、饲料配料混合工、饲料制粒工、海水成鱼饲养工、海水育珠工、海水虾蟹贝类饲养殖工、海水藻贝类养殖工、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海水鱼(虾)养成工、瓦楞纸箱制作工、纸盒制作工、制氧工、保洁员、宝石琢磨工、贵金属首饰机制工、蔬菜加工工、汽车客运服务员、电子设备装接工
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而未写入附件1的其它职业、工种,也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A类补贴标准
每天按6-8个标准学时计算。
附件4 返乡农民工参与村屯道路建设项目认定标准 | |||||
主要项目 |
细目 |
类别 |
单位 |
1工日(8小时)完成的工作量标准 |
备注 |
路基土石方工程 |
人工挖运土方 |
松土 |
m3 |
8.15 |
|
普通土 |
m3 |
5.52 |
| ||
硬土 |
m3 |
3.86 |
| ||
机动反斗车、 手扶拖拉机 |
运土 |
m3 |
30.17 |
| |
挖掘机挖土 |
松土 |
m3 |
250 |
| |
普通土 |
m3 |
220 |
| ||
硬土 |
m3 |
200 |
| ||
推土机推土 |
松土 |
m3 |
250 |
| |
普通土 |
m3 |
220 |
| ||
硬土 |
m3 |
200 |
| ||
人工开炸石方 |
软石 |
m3 |
3.7 |
| |
次坚石 |
m3 |
2.6 |
| ||
坚石 |
m3 |
1.8 |
| ||
机械开炸石方 |
软石 |
m3 |
4.2 |
| |
次坚石 |
m3 |
3.5 |
| ||
坚石 |
m3 |
2.9 |
| ||
机械碾压路基 |
土方 |
m3 |
330 |
| |
石方 |
m3 |
22.5 |
| ||
修整路基 |
边坡及路拱 |
m |
6.3 |
| |
排水工程 |
人工挖沟 |
松土 |
m3 |
5.9 |
|
普通土 |
m3 |
4.2 |
| ||
硬土 |
m3 |
2.8 |
| ||
软石 |
m3 |
1.2 |
| ||
次坚石 |
m3 |
0.85 |
| ||
坚石 |
m3 |
0.5 |
| ||
人工砌筑片石 |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
m3 |
0.6 |
| |
急流槽 |
m3 |
0.8 |
| ||
软基处理 |
抛石挤淤 |
/ |
m3 |
3.8 |
|
软土地基垫层 |
砂(砾)垫层 |
m3 |
62 |
| |
碎石、石渣垫层 |
m3 |
22 |
| ||
路面基层 |
路面垫层 |
砂砾厚 |
m2 |
37.5 |
|
碎石厚 |
m2 |
35 |
| ||
路拌法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
水泥砂砾厚 |
m2 |
70 |
| |
水泥碎石厚 |
m2 |
70 |
| ||
厂拌法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
拌和水泥砂砾厚 |
m2 |
370 |
| |
拌和水泥碎石厚 |
m2 |
357 |
| ||
铺筑水泥砂砾厚 |
m2 |
220 |
| ||
铺筑水泥碎石厚 |
m2 |
220 |
| ||
路面面层 |
泥结碎石路面 |
人工摊铺厚 |
m2 |
36.5 |
|
机械摊铺厚 |
m2 |
68.5 |
| ||
级配碎(砾)石路面 |
人工摊铺厚 |
m2 |
54 |
| |
机械摊铺厚 |
m2 |
230 |
| ||
沥青表处路面 |
石油沥青单层厚 |
m2 |
100 |
如采用机械辅料为117 | |
石油沥青单层厚 |
m2 |
88 |
如采用机械辅料为108 | ||
石油沥青双层厚 |
m2 |
71 |
如采用机械辅料为90 | ||
石油沥青双层厚 |
m2 |
66 |
如采用机械辅料为87 | ||
石油沥青双层厚 |
m2 |
65 |
如采用机械辅料为85 | ||
石油沥青三层厚 |
m2 |
52 |
如采用机械辅料为72 | ||
石油沥青三层厚 |
m2 |
47 |
如采用机械辅料为70 | ||
乳化沥青单层厚 |
m2 |
123 |
如采用机械辅料为151 | ||
乳化沥青双层厚 |
m2 |
112 |
如采用机械辅料为151 | ||
乳化沥青三层厚 |
m2 |
84 |
如采用机械辅料为149 | ||
沥青贯入式路面 |
石油沥青厚 |
m2 |
65 |
| |
石油沥青厚 |
m2 |
60 |
| ||
沥青上拌下贯式路面 |
石油沥青厚 |
m2 |
91 |
| |
石油沥青厚 |
m2 |
82 |
| ||
沥青碎石路面 |
人工辅助拌和 |
m3 |
6.6 |
| |
人工铺筑粗粒式 |
m3 |
2.7 |
| ||
人工铺筑中粒式 |
m3 |
2.6 |
| ||
人工铺筑细粒式 |
m3 |
2.8 |
| ||
机械摊铺 |
m3 |
16 |
| ||
封层 |
石油沥青 |
m2 |
180 |
| |
乳化沥青 |
m2 |
285 |
|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人工铺筑厚 |
m2 |
3.4 |
| |
人工配合轨道式摊铺机 |
m2 |
12 |
| ||
人工配合滑模式摊铺机 |
m2 |
20 |
| ||
路面附属工程 |
修整旧路面 |
旧砂石路面 |
m2 |
5.9 |
|
旧沥青表处路面 |
m2 |
26 |
| ||
旧沥青混凝土 |
m2 |
23 |
| ||
挖除旧路面 |
砂石及粒料类路面 |
m3 |
1.75 |
| |
各类稳定土基层 |
m3 |
1.26 |
| ||
沥青面层 |
m3 |
0.67 |
| ||
水泥混凝土面层 |
m3 |
0.36 |
| ||
挖路槽 |
土质深 |
m2 |
17.2 |
| |
|
石质深 |
m2 |
10 |
| |
培路肩 |
厚 |
m2 |
19 |
| |
桥涵工程 |
人工开挖基础 |
以内干处土方 |
m3 |
2.23 |
|
以内干处土方 |
m3 |
1.85 |
| ||
以内湿处土方 |
m3 |
1.6 |
| ||
以内湿处土方 |
m3 |
1.3 |
| ||
淤泥 |
m3 |
1 |
| ||
流沙 |
m3 |
0.68 |
| ||
石方 |
m3 |
0.9 |
| ||
浆砌片石 |
基础、护底、截水墙 |
m3 |
1.05 |
| |
墩、台、墙 |
m3 |
0.75 |
| ||
浇筑混凝土 |
/ |
m3 |
0.7 |
| |
绑扎钢筋 |
基础、下部构造 |
t |
0.13 |
| |
上部构造 |
t |
0.15 |
| ||
注:以上完成工作量认定标准为参照国家推荐性行业标准《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换算编制,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范)和计量评定标准,并反映一定时间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所必须完成的工作量。(本标准统一采用1工日即8小时) |
附件5:
返乡农民工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认定标准 | |||||
主要项目 |
细目 |
类别 |
单位 |
1工日(8小时)完成的工作量标准 |
备注 |
土方工程 |
人工挖一般土方 |
松土 |
m3 |
3 |
|
普通土 |
m3 |
2.5 |
| ||
硬土 |
m3 |
1.7 |
| ||
人工挖运淤泥、流沙 |
淤泥、流沙(距离) |
m3 |
1 |
| |
人工挖沟槽土方 |
松土(2mx以内) |
m3 |
1.9 |
| |
普通土(2mx以内) |
m3 |
1.2 |
| ||
硬土(2mx以内) |
m3 |
0.9 |
| ||
人工挖、装运土方 |
人工挖、双胶轮车运土以内 |
m3 |
2.7 |
| |
人工水下挖一般土方 |
松土 |
m3 |
1.4 |
| |
普通土 |
m3 |
1 |
| ||
硬土 |
m3 |
0.7 |
| ||
石方填筑 工程 |
回填土石方 |
松填土方 |
m3 |
6 |
|
松填石方 |
m3 |
3 |
| ||
机械夯填土石 |
m3 |
2.3 |
| ||
浆砌块石 |
护底 |
m3 |
1 |
| |
浆砌块石 |
基础 |
m3 |
1.1 |
| |
浆砌石明渠 |
块石 |
m3 |
1 |
| |
砌体砂浆抹面、勾缝 |
立面平均厚 |
m2 |
6 |
| |
加浆平缝 |
m2 |
16 |
| ||
混凝土工程 |
人工拌制混凝土 |
一、二级配 |
m3 |
1.2 |
|
人工拌制混凝土 |
三级配 |
m3 |
1.3 |
| |
人工挑(抬)运 混凝土 |
以内 |
m3 |
2.6 |
| |
双胶轮车运混凝土 |
以内 |
m3 |
8 |
| |
100 |
m3 |
5 |
| ||
注:以上完成工作量认定标准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7年09月14日实施),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范)和计量评定标准,并反映一定时间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所必须完成的工作量。(本标准统一采用1工日即8小时) |
附件6:
返乡农民工参与植树造林项目认定标准
农民工参与植树造林项目,每人每天应完成的工作量标准如下(本标准统一采用1工日即8小时):
一、开设防火线
一般折合5亩~8亩。要求清除干净防火线内的杂灌草。
二、清理林地
一般砍荒、炼山清理林地达到1亩~1.5亩。要求:杂草、藤类、灌木基本伐除,不妨碍挖坎和种植等造林活动。
三、挖坎
1.对一般造林,一天挖明坎80个~100个。种植坎规格:坑面×,坑底×,坑深。一般折合约1亩。
2.对大树造林,一天挖大坎20个~30个。大坎规格:坑面×,坑底×,坑深以上。一般折合约0.3亩。
四、放基肥和回坎
1.对一般造林,一天放基肥和回坎250株~300株(含肥料搬运),一般折合约2.5亩~3亩。
2.对大树造林,一天放基肥和回坎125株~150株(含肥料搬运),一般折合约1亩~1.5亩。
五、定植
1.对一般造林,一天定植300株~400株(含苗木搬运),一般折合3亩~4亩。
2.对大树造林,一天定植30株~40株(含苗木搬运),一般折合约0.5亩。
六、除草抚育
1.对一般造林,一天挖带除草100株~150株,一般折合1亩~1.5亩。
2.对大树造林,一天挖带除草50株~75株,一般折合约0.5亩。
七、追肥抚育
1.对一般造林,包括搬运肥料、施放肥料和回土,一天追肥250株~300株,一般折合2.5亩~3亩。
2.对大树造林,包括搬运肥料、施放肥料和回土,一天追肥125株~150株,一般折合1亩~1.5亩。
附件7
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资金发放台账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返乡农民工 优惠证号码 |
户籍地址 |
享受何种 扶持政策 |
补贴资金(元)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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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机关(章):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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