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二ОО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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