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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我区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0-03-24 11: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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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我区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24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0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1%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在企业经济效益比上年提高的情况下,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基准线进行增长。

    二、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20%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工资水平也可以相应增长,但要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以货币平均工资零增长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即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时,应维持原有的工资水平。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在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企业,其工资增长必须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从严制定,一般不得超过基准线。

    五、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二ОО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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