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3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
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参保的人员,凡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缴费账户”);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直接向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不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同时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告知单》(附件1),交予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
二、关于跨省就业参保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问题
(一)属于广西户籍,但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需回广西其本人户籍地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由其本人向户籍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户籍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二)原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满10年,但户籍地不在广西,且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外省的参保人员,因在各省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需回广西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由其本人向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最后参保缴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三、关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地流动就业参保的缴费账户和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转出问题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跨省转出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基金划转,由参保人员在广西最后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四、关于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问题
(一)关于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
五、关于跨省转入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问题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广西行政区域内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在各参保地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广西相对应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以前按上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六、关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之间流动就业并参保的,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我区原统一设定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不再使用。
其办理流程为:
(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时,须填写《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关系建立相关材料。
(二)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转入事宜,并向其发出参保人的《申请表》。
(三)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表》并对个人参保情况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附件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不再使用)上注明账户类别是一般账户或临时缴费账户。
(四)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如果转入属于临时缴费账户的,应在业务系统中加上相应标识,办结后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七、关于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问题
参保人员到国外、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广西行政区域内最后参保缴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八、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公告问题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联系方式,各地可进入www.mohrss.gov.cn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的“公共服务信息”栏中“社保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试运行)”中查询。
(二)为了更便捷的为参保人员服务,各地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交接双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与对方联系,索取电子邮箱和传真电话号码,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先行交换转续信息,同时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通过邮政系统传递纸质函件和资料。
九、关于表格及相关材料编号设置的问题
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和本通知所附表格及相关材料编号统一按10位阿拉伯数字进行设定,其中前4位为年份数字,后6位为办理顺序数。
十、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及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的政策和规范操作程序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领导支持;要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转移接续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抓好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要统一政策和统一业务经办规程。
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要求,严格政策、业务经办规程的统一,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执行政策不得打折扣。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在发凭证、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经办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增设专人负责。
(四)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配合宣传部门,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宣传过程中要注意突出重点,讲究方式方法,使政策深入人心,让广大参保人员了解政策,主动维护自己的参保权益。
十一、原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告知单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附件1:
编号:
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告知单
同志:
经审核,您不符合《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条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广西的相关手续。
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在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我们将按规定为您在我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
特此告知。
社保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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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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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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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类别 |
□ 一般账户 □ 临时账户 |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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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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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同志已在我处申请参保,请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我处,如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 |||||||
参保单位或申请人(签章):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章)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件一式两份,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和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各一份)
附件3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调出单位编号: 账户类别: 个人编号: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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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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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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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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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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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号码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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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参保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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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截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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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执行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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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划入开始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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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划入开始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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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截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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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前 实际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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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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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费年限 |
年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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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前四年缴费工资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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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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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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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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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平均缴费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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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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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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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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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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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记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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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
截止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 |
其中截止1997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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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划入 |
个人缴 |
转移当年计息 |
小计 |
单位划入 |
个人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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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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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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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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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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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本年缴费明细 |
款项 |
个人账户本年补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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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 |
基数 |
个人缴费 |
账户小计 |
到帐日期 |
单位划入 |
个人缴 |
月数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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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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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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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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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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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 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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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转移关系的,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基金由我机构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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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章): 经办人: 复核人: 财务审核人: 转出日期: 打印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说明:1.表头“账户类别”是指“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2.表中“所属期”是指缴纳养老保险费所属的月份。
3.表中“到账日期”是指缴纳养老保险费款项实际到账的日期。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