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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0-05-10 11: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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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进一步

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56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第十一届第47期会议纪要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2010年内继续执行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按照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的精神,将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4项政策执行期限按各统筹地区2009年上报的方案延长至2010年底。

二、简化审批程序,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要进一步完善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政策,简化程序。要按照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人社部发[2009]175以及桂劳社发[2009]1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通过建立困难企业台账、定期监测、登门入户访问等措施,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变化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情况,按照困难企业界定范围和审批程序,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基金不出现缺口。

三、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分别由8%0.6%降至7.5%0.5%。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由2%降至1%。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且2008年、2009年安全形势良好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

四、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延长执行就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统筹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坚决贯彻实施。既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又要统筹兼顾,把握好政策推进的节奏和调整的力度,将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真正惠及需要帮助的企业和职工,真正发挥政策效力;既要立足现实,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又要着眼长远,为未来发展留有适当余地。各市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的同时,要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加快推进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要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妥善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的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各统筹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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