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卫生厅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
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桂人社发 [2010]6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广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到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社会公平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意义。
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乙肝防治知识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
(二)做好政策清理工作。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各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各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教育机构、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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