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
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
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
补 充 通 知
桂人社发〔2010〕6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财政局,中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分担机制
将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的内容调整为:“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各级财政承担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范畴,以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原则,列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财政预算,由所在地财政解决。即: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市)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财政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设区的市及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市财政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解决;按规定未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按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中区直单位由自治区财政解决,无法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计划生育管辖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解决。”
二、新旧政策的衔接
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下发之前已享受计划生育增发待遇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的退休人员,从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标准改由财政预算列支,原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增发的待遇同时停发。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享受增加待遇的申报、审批、拨付和发放程序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上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事人核发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单位上月新退休人员名单及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汇总造册报送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填报《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增加待遇申报表》,并附本人身份证、退休证(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有关证件、表验原件附复印件)等材料一式四份向退休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经审核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制作本单位申报(审批)花名册到计划生育管辖所在地街道(乡镇)、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汇总本地区《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发待遇申报(审批)花名册》报送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原在单位现已关闭破产或改制的人员现无单位的,其增加待遇由企业留守工作机构负责申报,没有留守工作机构的由退休人员所在社区负责申报。
(三)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各市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来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增发待遇资金并拨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开设的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加待遇名册及标准代为发放。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及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附件: 1.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
2.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发待遇申报(审批)花名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
附件1
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
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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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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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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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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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或居住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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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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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退休金)领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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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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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退休费)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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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待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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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退休费)发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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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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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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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社区)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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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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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城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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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填报,一式四份,其中: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社区)、所在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城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一份。
附件2
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发待遇申报(审批)花名册
填报单位:
序号 |
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编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 |
退休时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标准 (元/月) |
增发 比例 (%) |
月增发 金额(元)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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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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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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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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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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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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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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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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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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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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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 单位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所在单位填报,连同个人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按规定份数留存和逐级上报,所在单位(社区)一式四份、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一式三份、城区(县)人口计生部门二份。